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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9 條

  1. 1.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下列處分: 一、告誡。 二、交付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三、轉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為適當之輔導。
  2. 2.前項處分,均交由少年調查官執行之。
  3. 3.少年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得斟酌情形,經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之同意,轉介適當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進行修復,或使少年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對被害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4. 4.前項第三款之事項,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賠償之責任,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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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9 條規定,情節輕微者少年法院得裁定不付審理,並給告誡、嚴加管教或轉介輔導三種處分之一。

Q · 孩子被通報少年事件,能不開審理庭就結案嗎?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9 條,少年法院經調查認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時,可裁定不付審理,並給告誡、交還法定代理人嚴加管教、或轉介福利/教養/醫療機構輔導三種處分之一;裁定前還可經少年、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同意進行修復(道歉、悔過書、賠償),程序走完案件即終結。

白話解讀

如果你的孩子被通報少年事件,最壞的劇本是進審理庭、被裁定保護處分、紀錄跟著好幾年。但其實還有一個比這更輕、卻被很多人忽略的選項:第 29 條的「得不付審理+輕處分」。這條設計給「情節輕微」的案件,法官可以不開審理庭,直接給三種處分之一:告誡、交給家長嚴加管教、或轉介到福利/醫療機構輔導。重點在第三項那段:法官還可以在裁定前讓你的孩子跟被害人「進行修復」,方式包括道歉、寫悔過書、賠錢。一旦走完這個程序,案件就此終結,對孩子未來影響遠小於走完審理。這條法律的隱藏訊息是:少年司法不只有「處罰」一條路,它真正想做的是「讓孩子有機會修補錯誤,回到正軌」。

法律定性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9 條為「得不付審理」規範: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結果,認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得裁定不付審理並附帶告誡、交付法定代理人嚴加管教或轉介輔導三種處分之一,並得經當事人同意啟動修復式司法程序,構成少年保護事件中最輕的終結路徑。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9條是什麼?

情節輕微案件的不付審理裁定,給告誡、嚴加管教或轉介輔導三種輕處分之一,不進審理庭。

Q2孩子初犯被通報少年事件怎麼辦?

可在調查階段爭取走第29條不付審理,主動表達修復意願並委任輔佐人。

Q3第29條不付審理跟完全沒事一樣嗎?

不一樣,仍附帶告誡、嚴管或輔導其中之一,但負擔遠輕於第42條正式保護處分。

Q4第29條的修復程序需要被害人同意嗎?

需要,第三項修復(道歉、悔過書、賠償)須經少年、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三方同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_a_labeloption_aoption_b_labeloption_b
是否開審理庭第29條不付審理不開審理庭第42條保護處分經完整審理
處分輕重第29條不付審理告誡/嚴管/轉介輔導第42條保護處分訓誡至感化教育
紀錄塗銷第29條不付審理確定後3年內無新案即塗銷第42條保護處分執行完畢後3年塗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少年法 第23条第2項(審判不開始決定)/第18条(児童福祉機関等送致)
🇰🇷 韓國소년법 제49조의3(화해권고)/제32조(보호처분)
🇨🇳 中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1修订)第41-44条(分级预防与专门矫治)
🇩🇪 德國JGG § 45(Absehen von der Verfolgung/Diversion)+ § 10 TOA(Täter-Opfer-Ausgleich)
🇫🇷 法國Code de la justice pénale des mineurs, art. L422-1(mesures alternatives/médiation)
🇺🇸 美國Juvenile diversion / informal adjustment programs(各州少年法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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