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9 條
- 1.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下列處分: 一、告誡。 二、交付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三、轉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為適當之輔導。
- 2.前項處分,均交由少年調查官執行之。
- 3.少年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得斟酌情形,經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之同意,轉介適當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進行修復,或使少年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對被害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 4.前項第三款之事項,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賠償之責任,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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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9 條規定,情節輕微者少年法院得裁定不付審理,並給告誡、嚴加管教或轉介輔導三種處分之一。
Q · 孩子被通報少年事件,能不開審理庭就結案嗎?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9 條,少年法院經調查認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時,可裁定不付審理,並給告誡、交還法定代理人嚴加管教、或轉介福利/教養/醫療機構輔導三種處分之一;裁定前還可經少年、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同意進行修復(道歉、悔過書、賠償),程序走完案件即終結。
白話解讀
如果你的孩子被通報少年事件,最壞的劇本是進審理庭、被裁定保護處分、紀錄跟著好幾年。但其實還有一個比這更輕、卻被很多人忽略的選項:第 29 條的「得不付審理+輕處分」。這條設計給「情節輕微」的案件,法官可以不開審理庭,直接給三種處分之一:告誡、交給家長嚴加管教、或轉介到福利/醫療機構輔導。重點在第三項那段:法官還可以在裁定前讓你的孩子跟被害人「進行修復」,方式包括道歉、寫悔過書、賠錢。一旦走完這個程序,案件就此終結,對孩子未來影響遠小於走完審理。這條法律的隱藏訊息是:少年司法不只有「處罰」一條路,它真正想做的是「讓孩子有機會修補錯誤,回到正軌」。
法律定性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9 條為「得不付審理」規範: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結果,認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得裁定不付審理並附帶告誡、交付法定代理人嚴加管教或轉介輔導三種處分之一,並得經當事人同意啟動修復式司法程序,構成少年保護事件中最輕的終結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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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走第29條跟走第42條保護處分有什麼差別?對孩子未來影響差多少?▾
第29條是不付審理+輕處分,案件不進審理庭,依少事法第83條之1不付審理確定後3年內無新案件即可塗銷;第42條是經審理後的正式保護處分,程序完整、紀錄較重,塗銷期是執行完畢後3年。對未來想考公職、警察、軍校或特定執照的孩子,兩條路差很多。
Q2被害人不同意修復,是不是就一定要走審理程序?▾
不一定。第29條第一項三種處分(告誡、嚴管、轉介輔導)是法官職權裁量,不需被害人同意;需要同意的是第三項修復程序(道歉、悔過書、賠償)。即使被害人不同意修復,法官仍可單獨給告誡或嚴管處分,但實務上有做修復的裁定較不易被抗告。
Q3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9條是什麼?▾
情節輕微案件的得不付審理裁定,不開審理庭,給告誡、嚴加管教或轉介輔導三種輕處分之一,是少年司法最輕的終結路徑。
Q4第29條和第28條應不付審理差在哪?▾
第28條是法定「應」不付審理(無管轄權、已滿一定年齡等強制事由);第29條是情節輕微時法官「得」裁量不付審理並附輕處分。
Q5什麼叫情節輕微?▾
由少年調查官依少年的行為、品行、家庭、學校狀況綜合判斷,無固定金額或次數門檻,初犯、小額、有家庭支持者較易認定。
Q6轉介輔導包含哪些機構?▾
福利機構、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如身心科)、過渡性教育措施場所等,借助司法力量把資源接住,而非貼上保護處分標籤。
Q7孩子被通報少年事件怎麼爭取走第29條?▾
調查約談前委任輔佐人→主動接觸被害人表達道歉賠償→向調查官明確表達希望走第29條→提交書面修復方案建議。
Q8第29條的賠償金額怎麼談?▾
與被害人協商實際損害(醫療、修復、損失)+慰撫金,白紙黑字寫清楚金額、付款方式、期限,由少年及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
Q9不服第29條裁定怎麼救濟?▾
被害人或少年方均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少事法第61條)。
Q10怎麼讓法官相信孩子適合不付審理?▾
提出在學證明、家庭支持、悔過態度、已完成道歉賠償等事證,並讓調查官將修復成果寫入調查報告。
Q11第29條不付審理 vs 第42條保護處分差多少?▾
前者不開審理庭、紀錄較單純、確定3年內無新案塗銷;後者經完整審理、處分較重、執行完畢後3年才塗銷。對未來考公職影響差很大。
Q12第29條 vs 第30條開始審理差在哪?▾
第29條情節輕微逕為不付審理;第30條認有審理必要時裁定開始審理,進入正式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_a_label | option_a | option_b_label | option_b |
|---|---|---|---|---|
| 是否開審理庭 | 第29條不付審理 | 不開審理庭 | 第42條保護處分 | 經完整審理 |
| 處分輕重 | 第29條不付審理 | 告誡/嚴管/轉介輔導 | 第42條保護處分 | 訓誡至感化教育 |
| 紀錄塗銷 | 第29條不付審理 | 確定後3年內無新案即塗銷 | 第42條保護處分 | 執行完畢後3年塗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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