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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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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下列處分: 一、告誡。 二、交付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三、轉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為適當之輔導。
  2. 2.前項處分,均交由少年調查官執行之。
  3. 3.少年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得斟酌情形,經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之同意,轉介適當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進行修復,或使少年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對被害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4. 4.前項第三款之事項,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賠償之責任,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名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9 條規定,情節輕微者少年法院得裁定不付審理,並給告誡、嚴加管教或轉介輔導三種處分之一。

Q · 孩子被通報少年事件,能不開審理庭就結案嗎?

能,符合情節輕微就走第29條不付審理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9 條,少年法院經調查認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時,可裁定不付審理,並給告誡、交還法定代理人嚴加管教、或轉介福利/教養/醫療機構輔導三種處分之一;裁定前還可經少年、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同意進行修復(道歉、悔過書、賠償),程序走完案件即終結。

深度解讀

如果你的孩子被通報少年事件,最壞的劇本是進審理庭、被裁定保護處分、紀錄跟著好幾年。但其實還有一個比這更輕、卻被很多人忽略的選項:第 29 條的「得不付審理+輕處分」。這條設計給「情節輕微」的案件,法官可以不開審理庭,直接給三種處分之一:告誡、交給家長嚴加管教、或轉介到福利/醫療機構輔導。重點在第三項那段:法官還可以在裁定前讓你的孩子跟被害人「進行修復」,方式包括道歉、寫悔過書、賠錢。一旦走完這個程序,案件就此終結,對孩子未來影響遠小於走完審理。這條法律的隱藏訊息是:少年司法不只有「處罰」一條路,它真正想做的是「讓孩子有機會修補錯誤,回到正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少年名詞
  • 少年調查官名詞
  • 不付審理名詞
  • 告誡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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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少年事件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9 條規定:「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下列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