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少家一字第 1130401630 號
要旨
審判系統已建置「少年事件轉介修復對話結案紀錄」頁籤功能,有關法院處理少年事件之紀錄科承辦人員登載及統計相關資料之事宜
主旨
為利一、二審法院辦理少年事件轉介修復式司法與相關資料之登載及統計,本院已於審判系統建置「少年事件轉介修復對話結案紀錄」頁籤功能,請各院處理少年事件之紀錄科承辦人員自即日起依說明一至三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少年法院為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保護處分等裁定前或於少年刑事案件之審判程序中,得斟酌情形,經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之同意,轉介適當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進行修復(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9 條第 3 項、第 41 條第 2 項、第 42 條第 4 項及第 70 條規定參照)。此等轉介修復事件程序因與原少年事件(下稱本案)之處理程序係為雙軌併行,爰於本案之審判系統辦案進行簿新增旨揭頁籤功能,並於 113 年 9 月 18 日以院台廳民一字第 1130101245 號函修正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之附件「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於「少年其他」案件種類項下新增「少復」字別,俾便法院進入該頁籤逐項登載本案少年事件轉介修復對話之結案紀錄,以利日後蒐集相關統計及研究資料。
二、旨揭功能系統業經本院資訊處協助建置完成,並於 113 年 11 月 1日上線啟用,請各院自文到之日起,於本案進行轉介修復程序時,依新增「少復」字別分案,並於轉介修復事件結案時妥為登錄;如於上線啟用日至本函收文日間轉介修復而尚未結案者,得不予依上開新增字別分案。
三、依本院 113 年 6 月 13 日院台廳少家四字第 11304007741 號令修正發布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 14 條第 13 款及第 16條第 13 款規定,本案經轉介進行修復式司法所需時間累計逾 3 個月致逾同規則第 3 條第 1 項所定期限尚未終結時,得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列入視為不遲延案件。另「少復」字別之轉介修復事件,其案卷歸入本案案卷後併同辦理報結歸檔。
四、檢附「辦案進行簿少年事件轉介修復對話結案紀錄」使用手冊(113年 11 月 26 日修訂版)1 份供參。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行政函釋專區)、本院統計處(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