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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7 條(移送於檢察官之情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二、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
  2. 除前項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3. 前二項情形,於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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