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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少年保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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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調查及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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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7 條
(移送於檢察官之情形)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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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
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
之罪者。 二、事件
繫屬
後已滿二十歲者。
除前項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前二項情形,於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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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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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少年法院之組織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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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少年保護事件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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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調查及審理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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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保護處分之執行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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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抗告及重新審理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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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少年刑事案件 §6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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