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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6-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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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之期間,調查或審理中均不得逾二月。但有繼續收容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由少年法院裁定延長之;延長收容期間不得逾一月,以一次為限。收容之原因消滅時,少年法院應依職權或依少年、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之聲請,將命收容之裁定撤銷之。
  2. 2.事件經抗告者,抗告法院之收容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之日起算。
  3. 3.事件經發回者,其收容及延長收容之期間,應更新計算。
  4. 4.裁定後送交前之收容期間,算入原審法院之收容期間。
  5. 5.少年觀護所之人員,應於職前及在職期間接受包括少年保護之相關專業訓練;所長、副所長、執行鑑別及教導業務之主管人員,應遴選具有少年保護之學識、經驗及熱忱者充任。
  6. 6.少年觀護所之組織、人員之遴聘及教育訓練等事項,以法律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6-2 條:少年觀護所收容期間調查或審理中不得逾二月,延長一次不得逾一月,原因消滅可聲請撤銷。

Q · 孩子被收容到底最久關多久?我能提早把人撈出來嗎?

最長 90 天,原因消滅可隨時撤銷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6-2 條,調查或審理中收容期間不得逾二月;有繼續收容必要者得延長一次,延長不得逾一月,合計上限 90 天。但你不需等到 90 天:「收容原因消滅」時(如監護環境改善、健康狀況需照顧、學期復學需求),少年、法定代理人、輔佐人都可聲請少年法院撤銷收容裁定。抗告期間自卷宗送交日起算,發回更審則重新計算。

深度解讀

收容是有天花板的:調查或審理中,最多兩個月。需要延長要法官裁定,最多再加一個月,只能延一次。算下來,少年在少觀所被關的時間上限是三個月。但這個天花板不是唯一的保護:本條還規定,只要「收容原因消滅」,少年法院應該依職權或依少年、家長、輔佐人的聲請,把收容裁定撤銷。換句話說,三個月是最遲的釋放點,但你不用等三個月,只要原因消滅你就可以動手。「原因消滅」不是法院定義的,是你可以主張的:監護環境改善了、健康狀況需要照顧了、學期開始要復學了,這些都是消滅的具體事由。2019 年的修法把家長和輔佐人聲請撤銷收容的權利明文化,這條因此從單純的時間限制,變成家長可以主動操作的工具。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7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少年觀護所名詞
  • 收容名詞
  • 少年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撤銷名詞
  • 抗告名詞
  • 抗告法院名詞
  • 原審法院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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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少年事件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6-2 條規定:「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之期間,調查或審理中均不得逾二月。但有繼續收容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由少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6-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