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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6-2 條

  1. 1.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之期間,調查或審理中均不得逾二月。但有繼續收容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由少年法院裁定延長之;延長收容期間不得逾一月,以一次為限。收容之原因消滅時,少年法院應依職權或依少年、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之聲請,將命收容之裁定撤銷之。
  2. 2.事件經抗告者,抗告法院之收容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之日起算。
  3. 3.事件經發回者,其收容及延長收容之期間,應更新計算。
  4. 4.裁定後送交前之收容期間,算入原審法院之收容期間。
  5. 5.少年觀護所之人員,應於職前及在職期間接受包括少年保護之相關專業訓練;所長、副所長、執行鑑別及教導業務之主管人員,應遴選具有少年保護之學識、經驗及熱忱者充任。
  6. 6.少年觀護所之組織、人員之遴聘及教育訓練等事項,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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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6-2 條:少年觀護所收容期間調查或審理中不得逾二月,延長一次不得逾一月,原因消滅可聲請撤銷。

Q · 孩子被收容到底最久關多久?我能提早把人撈出來嗎?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6-2 條,調查或審理中收容期間不得逾二月;有繼續收容必要者得延長一次,延長不得逾一月,合計上限 90 天。但你不需等到 90 天:「收容原因消滅」時(如監護環境改善、健康狀況需照顧、學期復學需求),少年、法定代理人、輔佐人都可聲請少年法院撤銷收容裁定。抗告期間自卷宗送交日起算,發回更審則重新計算。

白話解讀

收容是有天花板的:調查或審理中,最多兩個月。需要延長要法官裁定,最多再加一個月,只能延一次。算下來,少年在少觀所被關的時間上限是三個月。但這個天花板不是唯一的保護:本條還規定,只要「收容原因消滅」,少年法院應該依職權或依少年、家長、輔佐人的聲請,把收容裁定撤銷。換句話說,三個月是最遲的釋放點,但你不用等三個月,只要原因消滅你就可以動手。「原因消滅」不是法院定義的,是你可以主張的:監護環境改善了、健康狀況需要照顧了、學期開始要復學了,這些都是消滅的具體事由。2019 年的修法把家長和輔佐人聲請撤銷收容的權利明文化,這條因此從單純的時間限制,變成家長可以主動操作的工具。

法律定性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6-2 條規範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的時間上限與撤銷機制:調查或審理中收容不得逾二月,延長以一次為限不得逾一月,合計上限 90 天;收容原因消滅時應依職權或依少年、法定代理人、輔佐人聲請撤銷收容。本條同時要求少年觀護所人員應接受少年保護專業訓練,是台灣少年人身自由保障的核心程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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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少年收容期間最久關多久?

調查或審理中不得逾二月,得延長一次不得逾一月,合計上限 90 天

Q2什麼叫收容原因消滅?

監護環境改善、健康狀況需照顧、學業需求等具體事由,可主張收容已無必要

Q3家長能聲請撤銷少年收容嗎?

可以。2019 年修法後法定代理人、輔佐人都有明文聲請權

Q4抗告期間收容怎麼算?

抗告法院的收容期間從卷宗及證物送交之日起算,不接續一審計算

Q5事件發回更審後收容期間重新算嗎?

是。本條第三項規定發回者期間應更新計算,等於重新給兩個月加一個月延長

Q6延長收容的裁定可以抗告嗎?

可以,10 日內向上級法院抗告,律師建議一律抗告

Q7少年觀護所人員有專業要求嗎?

2019 年起明文規定須接受少年保護專業訓練,所長與鑑別主管須具少年保護經驗

Q8收容期滿法院沒放人怎麼辦?

屬違法羈押,可立即向上級法院聲請救濟或提國家賠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本條(少年收容)刑訴法 § 108(成人羈押)
適用對象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少年成年被告
期間上限二月+延長一月= 90 天上限偵查最長 2 月延長 1 次、審判最長 3 月可多次延長
撤銷主動權少年、法定代理人、輔佐人均可聲請被告本人或辯護人聲請
處所少年觀護所(具少年保護專業訓練人員)看守所
立法精神健全成長為最高指導原則保全證據與防止逃亡為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少年法 第17条第3項(観護措置期間 2 週間、更新により最長 8 週間)
🇰🇷 韓國소년법 제18조(소년분류심사원 위탁 1 개월,1 회 연장 가능 최장 2 개월)
🇩🇪 德國JGG § 72(Voraussetzungen der Untersuchungshaft;少年羈押須符合比例原則並優先採取替代措施)
🇫🇷 法國Code de la justice pénale des mineurs L334-4 et seq.(detention provisoire des mineurs,期間依罪名與年齡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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