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6-2 條
- 1.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之期間,調查或審理中均不得逾二月。但有繼續收容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由少年法院裁定延長之;延長收容期間不得逾一月,以一次為限。收容之原因消滅時,少年法院應依職權或依少年、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之聲請,將命收容之裁定撤銷之。
- 2.事件經抗告者,抗告法院之收容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之日起算。
- 3.事件經發回者,其收容及延長收容之期間,應更新計算。
- 4.裁定後送交前之收容期間,算入原審法院之收容期間。
- 5.少年觀護所之人員,應於職前及在職期間接受包括少年保護之相關專業訓練;所長、副所長、執行鑑別及教導業務之主管人員,應遴選具有少年保護之學識、經驗及熱忱者充任。
- 6.少年觀護所之組織、人員之遴聘及教育訓練等事項,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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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6-2 條:少年觀護所收容期間調查或審理中不得逾二月,延長一次不得逾一月,原因消滅可聲請撤銷。
Q · 孩子被收容到底最久關多久?我能提早把人撈出來嗎?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6-2 條,調查或審理中收容期間不得逾二月;有繼續收容必要者得延長一次,延長不得逾一月,合計上限 90 天。但你不需等到 90 天:「收容原因消滅」時(如監護環境改善、健康狀況需照顧、學期復學需求),少年、法定代理人、輔佐人都可聲請少年法院撤銷收容裁定。抗告期間自卷宗送交日起算,發回更審則重新計算。
白話解讀
收容是有天花板的:調查或審理中,最多兩個月。需要延長要法官裁定,最多再加一個月,只能延一次。算下來,少年在少觀所被關的時間上限是三個月。但這個天花板不是唯一的保護:本條還規定,只要「收容原因消滅」,少年法院應該依職權或依少年、家長、輔佐人的聲請,把收容裁定撤銷。換句話說,三個月是最遲的釋放點,但你不用等三個月,只要原因消滅你就可以動手。「原因消滅」不是法院定義的,是你可以主張的:監護環境改善了、健康狀況需要照顧了、學期開始要復學了,這些都是消滅的具體事由。2019 年的修法把家長和輔佐人聲請撤銷收容的權利明文化,這條因此從單純的時間限制,變成家長可以主動操作的工具。
法律定性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6-2 條規範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的時間上限與撤銷機制:調查或審理中收容不得逾二月,延長以一次為限不得逾一月,合計上限 90 天;收容原因消滅時應依職權或依少年、法定代理人、輔佐人聲請撤銷收容。本條同時要求少年觀護所人員應接受少年保護專業訓練,是台灣少年人身自由保障的核心程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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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少年收容期間最久關多久?▾
調查或審理中不得逾二月,得延長一次不得逾一月,合計上限 90 天
Q2什麼叫收容原因消滅?▾
監護環境改善、健康狀況需照顧、學業需求等具體事由,可主張收容已無必要
Q3家長能聲請撤銷少年收容嗎?▾
可以。2019 年修法後法定代理人、輔佐人都有明文聲請權
Q4抗告期間收容怎麼算?▾
抗告法院的收容期間從卷宗及證物送交之日起算,不接續一審計算
Q5事件發回更審後收容期間重新算嗎?▾
是。本條第三項規定發回者期間應更新計算,等於重新給兩個月加一個月延長
Q6延長收容的裁定可以抗告嗎?▾
可以,10 日內向上級法院抗告,律師建議一律抗告
Q7少年觀護所人員有專業要求嗎?▾
2019 年起明文規定須接受少年保護專業訓練,所長與鑑別主管須具少年保護經驗
Q8收容期滿法院沒放人怎麼辦?▾
屬違法羈押,可立即向上級法院聲請救濟或提國家賠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本條(少年收容) | 刑訴法 § 108(成人羈押) |
|---|---|---|
| 適用對象 |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少年 | 成年被告 |
| 期間上限 | 二月+延長一月= 90 天上限 | 偵查最長 2 月延長 1 次、審判最長 3 月可多次延長 |
| 撤銷主動權 | 少年、法定代理人、輔佐人均可聲請 | 被告本人或辯護人聲請 |
| 處所 | 少年觀護所(具少年保護專業訓練人員) | 看守所 |
| 立法精神 | 健全成長為最高指導原則 | 保全證據與防止逃亡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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