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6-1 條(收容書及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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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6 條之 1 規定收容書須記載少年身分、事件內容、收容理由、處所並由法官簽名,缺一即程序瑕疵。
Q · 收容書沒寫清楚收容理由,能挑戰嗎?
能,收容理由越空泛越好打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6 條之 1,收容書必須具體記載收容理由,不能寫「依法收容」這種空話。家長拿到收容書發現收容理由模糊,可於送達後 10 日內提抗告挑戰程序瑕疵,或同時聲請停止收容(責付)走實質救濟。兩條路並進,撤銷或變更收容的機會最大。
深度解讀
收容書是法官把你的孩子送進少年觀護所的那張紙。多數家長拿到時只看到「收容處所」四個字,然後手就抖了。但這條法律規定,這張紙上必須有六樣東西:少年身分資料、事件內容、收容理由、收容處所,加上法官親簽。少了任何一項,這份收容書在程序上就有瑕疵。「收容理由」這四個字尤其關鍵:法官必須具體寫出「為什麼不能責付」「為什麼必須收容」,不能只寫「依法收容」這種空話。如果你拿到的收容書只是空泛交代,你的律師就有材料去抗告,挑戰整個收容的正當性。這不是技術性問題,是程序保障,是把家長從被動接受變成可以挑戰決定的轉折點。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收容名詞
- 少年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3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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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