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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6-1 條(收容書及其內容)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收容少年應用收容書。
  2. 收容書應記載左列事項,由法官簽名︰ 一、少年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國民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年齡、出生地、國民身分證字號或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事件之內容。 三、收容之理由。 四、應收容之處所。
  3.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執行收容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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