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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少年保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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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調查及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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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6-1 條
(收容書及其內容)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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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收容
少年
應用收容書。
收容書應記載左列事項,由法官簽名︰ 一、少年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國民身分證字號、
住居所
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年齡、出生地、國民身分證字號或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事件之內容。 三、收容之理由。 四、應收容之處所。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之規定,於執行收容準用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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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少年法院之組織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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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少年保護事件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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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調查及審理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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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保護處分之執行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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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抗告及重新審理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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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少年刑事案件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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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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