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6 條
- 1.少年法院於必要時,對於少年得以裁定為下列之處置: 一、責付於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家長、最近親屬、現在保護少年之人、適當之機關、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團體或個人,並得在事件終結前,交付少年調查官為適當之輔導。 二、命收容於少年觀護所進行身心評估及行為觀察,並提供鑑別報告。但以不能責付或以責付為顯不適當,而需收容者為限;少年、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得隨時向少年法院聲請責付,以停止收容。
- 2.少年法院就少年故意致死亡、致重傷或侵害性自主權之事件,經審酌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保障與被害人或其家屬之保護,認有必要者,得於裁定責付時,命少年於事件終結確定前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對被害人或其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 二、禁止對被害人或其家屬為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 三、禁止無正當理由接近被害人或其家屬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特定距離。 四、禁止其他危害被害人或其家屬之事項。
- 3.少年法院就少年觸犯刑法第二編第二十八章之一,或以性影像觸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及第三百四十六條之事件,經審酌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保障與被害人之保護,認有必要者,得命少年於事件終結確定前遵守下列事項: 一、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事項。 二、禁止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三、提出或交付被害人之性影像。 四、移除或向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申請刪除已上傳之被害人之性影像。 五、禁止其他危害被害人之事項。
- 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目、第三款、第六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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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6 條規範少年責付與收容兩種處置:責付為原則、收容為例外,2023 年增訂被害人禁止令。
Q · 孩子被少年法院裁定收容,能聲請出來嗎?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6 條第二款,收容必須限於「不能責付或責付顯不適當」時才能用,且少年、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得隨時向少年法院聲請責付,以停止收容。責付的對象很廣:家屬、福利機構、教養機構、醫療機構、過渡性教育處所、團體或個人都算。2023 年修法另增訂兩款禁止令配套,針對重大暴力案件與性影像犯罪案件得加上保護被害人之命令。
白話解讀
你的孩子被少年法院裁定收容,多數家長的第一反應是崩潰:「他被關起來了。」但這條法律的真正立場是「能不關就不關」。第二款寫得很清楚:收容只在「不能責付或責付顯不適當」時才能用,而且少年、家長、輔佐人「隨時」都可以向法院聲請責付,停止收容。換句話說,收容不是判決,是過渡性的保管措施,從裁定那天起,你每一天都可以遞狀子去拉孩子出來。2023 年修法還增加了一個容易被忽略的工具:如果案件涉及致死、致重傷、性自主權侵害或性影像犯罪,法院可以對少年下類似保護令的禁令,禁止接近被害人、禁止散布性影像、要求刪除已上傳內容。這些禁令違反了不是小事,會直接影響後續處遇。
法律定性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6 條規範少年法院對少年的兩種過渡性處置:責付(交付家長、最近親屬、適當機關、福利或教養機構等照管)為原則、收容於少年觀護所為例外,且收容須限於不能責付或責付顯不適當的情況。2023 年修法增訂禁止令制度,針對少年故意致死、致重傷、侵害性自主權之事件,以及性影像犯罪案件,得加上保護被害人之禁止接觸、禁止散布性影像等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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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孩子在少觀所,我每天都很煎熬,能去探望嗎?▾
可以。少年觀護所有固定的接見時間,家屬可以申請探視。但更積極的做法是聯絡少年事件輔佐人或律師,依本條第二款準備「停止收容」的責付聲請。光是探視不會縮短收容時間,提出責付聲請才會。內行人提示:每次探視時記錄少年的身心狀態變化(焦慮、失眠、體重變化等),這些觀察可以成為下次聲請停止收容的具體理由。
Q2什麼狀況下法院會核發 2023 年新增的禁止令?▾
依本條第二項,少年故意致死亡、致重傷、侵害性自主權的案件,法院可以在責付裁定時加上禁止令(禁止危害被害人、禁止接觸、禁止接近特定距離)。第三項則針對性影像相關犯罪,加上禁止散布、要求提出或刪除性影像等命令。法院判斷的核心是「少年健全自我成長」與「被害人保護」的平衡。內行人提示:被害方主動提供具體威脅證據,是說服法院核發禁止令最重要的關鍵;空泛主張「我害怕」很難讓法官同意。
Q3責付的對象除了家人還有什麼選擇?▾
本條第一項列得很寬:法定代理人、家長、最近親屬、現在保護少年之人、適當之機關、福利機構、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之處所、團體、個人都可以。如果原生家庭真的不適合,主動提出責付到適合的中介機構(例如安置機構、戒治院、過渡學園),比堅持要回家更容易說服法官。內行人提示:2023 年修法特別增列了「過渡性教育措施之處所」,這是為了讓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少年有更彈性的安置選項,值得家長主動研究適合的方案。
Q4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6 條的責付是什麼?▾
責付是少年法院將少年交付家長、最近親屬、適當機關、福利機構等照管的過渡性處置,是收容的替代方案,也是少年司法處置的原則型態。
Q5少年觀護所是什麼?▾
少年觀護所是少年事件中收容少年的場所,兼具身心評估與行為觀察的鑑別功能,並提供鑑別報告供法院終局處置參考。
Q62023 年新增的少年禁止令是什麼?▾
針對重大暴力(致死、致重傷、性自主權侵害)或性影像犯罪的少年,法院得命遵守禁止接觸被害人、禁止散布性影像、刪除已上傳內容等事項,違反直接影響後續處遇。
Q7責付和收容的差別在哪裡?▾
責付是回家或機構照管(原則),收容是入少觀所(例外)。前者教育保護目的、後者鑑別評估目的,兩者法律後果與少年生活影響完全不同。
Q8孩子被裁定收容怎麼辦?▾
24 小時內聯絡少年事件輔佐人或律師,準備完整監護計畫(住所、復學、醫療評估、家屬承諾書),第 5-7 天遞責付聲請狀比第一天空手聲請更有說服力。
Q9責付聲請狀怎麼寫?▾
聲請狀必須說明聲請人關係、責付計畫具體內容、住所與就學就醫安排、過往無不當管教紀錄、家屬到場承諾,附上書面證據(學校函、醫師評估、機構接受書)。
Q10少年觀護所收容期間怎麼計算?▾
依本法第 26-2 條,調查或審理中各階段不得逾 2 個月,得延長一次不逾 1 個月,合計每階段上限 3 個月。期間屆滿未延長即應釋放。
Q11怎麼證明監護環境改善以重提聲請?▾
備齊新住所租約、家屬輪流照護排班表、學校復學接受函、家庭醫師評估報告、社工訪視紀錄,每份證據必須有日期戳記證明是收容後才完備的。
Q12少年責付 vs 成人交保差在哪?▾
責付是教育保護目的(少年司法、不繳保證金、強調照管環境);交保是刑事訴訟保證(成人刑事、需繳保證金、確保到庭)。兩者法律本質與制度設計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責付 | 收容 |
|---|---|---|
| 法律本質 | 教育保護目的之過渡處置 | 鑑別評估目的之最後手段 |
| 處置地點 | 家庭、福利/教養/醫療機構、過渡性教育處所 | 少年觀護所 |
| 啟動條件 | 少年法院認為必要即可 | 限於不能責付或責付顯不適當 |
| 期間限制 | 事件終結前 | 調查或審理中各 2 個月+延長 1 次 1 個月(第 26-2 條) |
| 聲請更動 | 可申請更換對象 | 可隨時聲請責付以停止收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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