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3 條(同行書之執行)
- 1.同行書由執達員、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之。
- 2.同行書應備三聯,執行同行時,應各以一聯交應同行人及其指定之親友,並應注意同行人之身體及名譽。
- 3.執行同行後,應於同行書內記載執行之處所及年、月、日;如不能執行者,記載其情形,由執行人簽名提出於少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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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3 條規定,同行書由司法警察執行,應備三聯各交一聯,並注意少年身體及名譽。
Q · 警察來執行同行時,我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3 條,同行只能由執達員、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同行書應備三聯,執行時必須各以一聯交給應同行人及其指定親友;且執行人應注意同行人之身體及名譽。因此你有權當場要求出示同行書、取得屬於你或少年的那一聯,並在執行方式不當(如在學校公開押人)時提出異議。
白話解讀
前兩條告訴你法院可以發通知書、發同行書。這條才是真實發生在你家門口的那一幕:警察怎麼執行同行?這條規定三件你必須知道的事。第一,執行人只能是執達員、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不是任何制服都可以——以前舊法允許觀護人執行,民國 86 年修正時刻意刪除,因為觀護人是輔導者,讓他抓人會破壞和少年的信任關係。第二,同行書「應備三聯」:一聯附卷、一聯給少年本人、一聯給少年指定的親友。意思是執行當下,警察必須讓你或孩子拿到一份文件,知道為什麼被帶走、要被帶去哪裡。第三,執行人必須「注意同行人之身體及名譽」。這不是空話,是法律義務。如果警察在學校門口大張旗鼓押人、在鄰居面前喧嘩、過程中造成不必要傷害,都可能構成違法執行。
法律定性
同行書執行,指對少年法院簽發之同行書,由執達員、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法定方式將應同行之少年帶往指定處所的強制處分。其法定限制包括:執行人限於司法警察體系、同行書應備三聯並分別交付、執行人須注意同行人之身體及名譽,並於執行後在同行書記載處所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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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同行書一定要給我一聯嗎?▾
是,第 23 條明定三聯應各以一聯交應同行人及指定親友,未交付即屬程序瑕疵。
Q2誰才有權執行同行?▾
限執達員、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民國 86 年後已刪除觀護人的執行權。
Q3可以在學校或職場執行同行嗎?▾
法律未禁止,但第 23 條要求注意名譽,公開大張旗鼓執行可能構成違法。
Q4執行同行後要記載什麼?▾
應記載執行處所及年月日;不能執行時須記載原因並由執行人簽名提出於少年法院。
Q5警察執行同行時可以強行進我家嗎?▾
應出示同行書並表明身分,進入住宅仍受相關程序拘束,未出示可拒絕並錄影存證。
Q6同行和逮捕有什麼不同?▾
同行依少年法院同行書、目的在到場調查;逮捕屬刑訴強制處分,要件與救濟不同。
Q7我是寄養家庭也能拿同行書嗎?▾
只要少年指定你為親友,你即有受領該聯同行書的權利,多數寄養家庭不知道這點。
Q8執行過程不當可以怎麼救濟?▾
保全錄影與目擊者,書面向少年法院反映並抄送執行機關,可作為國賠或申訴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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