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3 條規定,同行書由司法警察執行,應備三聯各交一聯,並注意少年身體及名譽。
Q · 警察來執行同行時,我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
可要求拿到屬於你的那一聯同行書,並可主張保護名譽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3 條,同行只能由執達員、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同行書應備三聯,執行時必須各以一聯交給應同行人及其指定親友;且執行人應注意同行人之身體及名譽。因此你有權當場要求出示同行書、取得屬於你或少年的那一聯,並在執行方式不當(如在學校公開押人)時提出異議。
前兩條告訴你法院可以發通知書、發同行書。這條才是真實發生在你家門口的那一幕:警察怎麼執行同行?這條規定三件你必須知道的事。第一,執行人只能是執達員、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不是任何制服都可以——以前舊法允許觀護人執行,民國 86 年修正時刻意刪除,因為觀護人是輔導者,讓他抓人會破壞和少年的信任關係。第二,同行書「應備三聯」:一聯附卷、一聯給少年本人、一聯給少年指定的親友。意思是執行當下,警察必須讓你或孩子拿到一份文件,知道為什麼被帶走、要被帶去哪裡。第三,執行人必須「注意同行人之身體及名譽」。這不是空話,是法律義務。如果警察在學校門口大張旗鼓押人、在鄰居面前喧嘩、過程中造成不必要傷害,都可能構成違法執行。
同行書執行,指對少年法院簽發之同行書,由執達員、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法定方式將應同行之少年帶往指定處所的強制處分。其法定限制包括:執行人限於司法警察體系、同行書應備三聯並分別交付、執行人須注意同行人之身體及名譽,並於執行後在同行書記載處所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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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同行屬人身強制處分,執行人有權到少年所在處所執行,但應出示同行書並表明身分,進入私人住宅仍受刑訴法及行政程序法拘束。若未出示同行書就強行進入,你有權拒絕並要求看正本,過程立即錄影,事後可向法院或警政署申訴。
那一聯記載執行事由、日期、地點、執行期限與執行人,是後續救濟程序的核心證據。拿到後立刻拍照備份、正本妥善保存並影印給輔佐人。若警察拒絕交付屬於你的那一聯,本身就是程序瑕疵,應書面向少年法院反映要求補正。
法律沒有禁止,但第 23 條第二項明定應注意同行人之身體及名譽,在公開場合大張旗鼓執行明顯違反此義務。若不幸被公開執行,立刻請現場目擊者留下聯絡方式,並保存對少年造成影響的紀錄,作為日後申訴或國家賠償的核心證據。
是。第 23 條明定三聯應各以一聯交應同行人及其指定親友,未交付即屬程序瑕疵,你有立場要求補正。
同行是少年法院簽發同行書、由司法警察將少年帶往指定處所到場的強制處分,常見於經傳喚不到時。
同行書分三聯,分別交給應同行的少年、其指定親友各一聯,另一聯附卷,讓當事人當下知情。
限執達員、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民國 86 年起已刪除觀護人的執行權,避免輔導與抓人角色混淆。
要求出示同行書並拍照 → 索取屬於你的那一聯 → 確認執行人身分 → 全程錄影 → 立即聯繫輔佐人或律師。
確認是執達員或司法警察(非觀護人、輔導員),並要求出示同行書正本與表明身分。
應於同行書記載的執行期限內完成,逾期不得執行;執行後須記載處所與年月日提出於少年法院。
保全錄影與目擊者證詞,書面向少年法院反映並抄送執行機關,作為國賠或職務申訴的依據。
同行依少年法院同行書、目的在使少年到場;逮捕屬刑訴強制處分,要件、程序與救濟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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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書,由觀護人執行,但少年法庭亦得命書記官為執行人。 前項執行人應以同行書示應同行人,執行後應於同行書內記載執行之處所及年、月、日、時,如不能執行者,記載其情形,由執行人簽名提出於少年法庭。
同行書由觀護人執行。但少年法庭亦得命書記官為執行人。 前項執行人應以同行書出示應同行人,執行後應於同行書內記載執行之處所及年、月、日;如不能執行者,記載其情形,由執行人簽名提出於少年法庭。
同行書由觀護人執行。但少年法庭認為必要時,亦得命書記官、執達員、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之。 同行書應備二聯,執行同行時,應以一聯交應同行人或其家屬,並應注意同行人之身體及名譽。 執行同行後,應於同行書內記載執行之處所及年、月、日;如不能執行者,記載其情形,由執行人簽名,提出於少年法庭。
立法理由一、按少年之同行,固以由觀護人執行為宜,惟因觀護人之職務繁忙,且依其任用資格,部分觀護人可能未受強制他人到場之訓練,在頑劣之少年,有時將難以勝任,故將原條文第一項修正必要時得命書記官、執達員、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以應實務上之需要。 二、增訂第二項規定同行書應備二聯,以一聯交應同行人或其家屬,並應注意同行人之身體及名譽,俾其知悉被同行之原因,應強制到場之處所,免滋疑慮,並保障其身體及名譽 三、原第二項改為第三項。因已交付同行書一聯,故將原出示同行書之規定刪除。
同行書由執達員、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之。 同行書應備三聯,執行同行時,應各以一聯交應同行人及其指定之親友,並應注意同行人之身體及名譽。 執行同行後,應於同行書內記載執行之處所及年、月、日;如不能執行者,記載其情形,由執行人簽名提出於少年法院。
立法理由一、觀護人地位重要,工作忙碌,由其執行同行,多所不宜,且由其執行強制少年到場,難免破壞與少年之信任關係,將不利於輔導;況觀護人若能於執行同行時見到少年,即可當場完成調查工作而無須同行。爰於第一項刪除觀護人及書記官執行同行之規定。 二、第二項修正同行書應備三聯,除一聯附卷、一聯交予少年外,另一聯應交予少年指定之親友,俾其親友知所保護少年。 三、第三項「少年法庭」修正為「少年法院」。
同行書,由觀護人執行,但少年法庭亦得命書記官為執行人。 前項執行人應以同行書示應同行人,執行後應於同行書內記載執行之處所及年、月、日、時,如不能執行者,記載其情形,由執行人簽名提出於少年法庭。
同行書由觀護人執行。但少年法庭亦得命書記官為執行人。 前項執行人應以同行書出示應同行人,執行後應於同行書內記載執行之處所及年、月、日;如不能執行者,記載其情形,由執行人簽名提出於少年法庭。
一、按少年之同行,固以由觀護人執行為宜,惟因觀護人之職務繁忙,且依其任用資格,部分觀護人可能未受強制他人到場之訓練,在頑劣之少年,有時將難以勝任,故將原條文第一項修正必要時得命書記官、執達員、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以應實務上之需要。 二、增訂第二項規定同行書應備二聯,以一聯交應同行人或其家屬,並應注意同行人之身體及名譽,俾其知悉被同行之原因,應強制到場之處所,免滋疑慮,並保障其身體及名譽 三、原第二項改為第三項。因已交付同行書一聯,故將原出示同行書之規定刪除。
一、觀護人地位重要,工作忙碌,由其執行同行,多所不宜,且由其執行強制少年到場,難免破壞與少年之信任關係,將不利於輔導;況觀護人若能於執行同行時見到少年,即可當場完成調查工作而無須同行。爰於第一項刪除觀護人及書記官執行同行之規定。 二、第二項修正同行書應備三聯,除一聯附卷、一聯交予少年外,另一聯應交予少年指定之親友,俾其親友知所保護少年。 三、第三項「少年法庭」修正為「少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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