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0980000957 號
要旨
「收容」係拘束少年身體自由,將其置於一定處所之強制處分,對少年心理及名譽等人格權造成重大影響,宜審慎為之;業經收容之少年,應注意不逾越法定期限,且對於收容必要性持續加以評估,以期符合比例原則
主旨
為妥顧收容少年權益,提示收容少年時之注意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注意辦理。
說明
一、收容係拘束少年身體自由,並將其置於一定處所之強制處分,非特使少年與其家庭、社會及學(職)業生活隔離,亦對少年心理及名譽等人格權造成重大影響,允宜慎重從事,非具備法定要件及必要者,不可率然為之(釋字第 653 號、第 392 號解釋參照)
二、少年經收容後,應注意不得逾法定期限,並應持續評估收容之必要性,以符比例原則。如認有改以他案收容,或由調查程序改為審理程序收容之必要者,除參照上開提示辦理外,因事件之內容或收容之理由已有不同,應換發收容書,以臻明確,並利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明瞭(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6 條之 1、第 26 條之 2 規定參照)。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