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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少家一字第 0980006548 號
要旨
關於少年保護事件少年之收容,依據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2 條第 2 項規定,亦受各地方(少年)法院督導,茲檢送相關問卷意見彙整表,請各院轉知所屬注意並為妥適之處理
主旨
檢送「少年收容狀況調查問卷第 12、28、29、30 題收容少年意見彙整表」乙份,請各地方(少年)法院就被收容少年反應事項轉知所屬注意並妥適處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2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二、據 97 年 10 月至 12 月間以不記名問卷調查經法院收容少年意見,共有 43 人次反應有遭同寢室室友欺負、63 人次反應有遭所方人員體罰、49 人次反應有遭所方人員以不當言語對待、66 人次反應在所內感染疥瘡,請各院就近協助處理被收容少年受不當對待之情形,並協調少年觀護所改善衛生環境,確實解決少年疥瘡傳染問題,以確保被收容少年之健康及權益。
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臺灣高等法院、本院資訊管理處(請置於本院網站行政函釋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