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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0980007749 號
要旨
為了維護少年健康成長及防杜不當對待,少年觀護所主管機關應隨時注意收容場所環境及管理方式,於每次提訊、督導或訪視時,能適時詢問少年生活、身體狀況及適應情形
主旨
本院促請法務部改善之少年收容狀況,該部已轉知各少年觀護所,並要求所屬主動與法院溝通了解,俾即時有效解決問題,請查照並協助督促該管觀護所確實改進,以維少年健康與權益。
說明
一、98 年 3 月 19 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0980006721 號致法務部函之副本諒達;隨函檢附該部同年月 31 日法矯決字第 0980012006 號書函副本影本乙份。
二、另據本院 97 年 10 月至 12 月間請各地方(少年)法院協助調查之收容少年意見結果,除前開本院函附件所示「未與刑事少年被告或受觀察勒戒少年分別收容、少年於所內感染疥瘡、冬季階段未能每日提供熱水洗澡」等狀況外,少數反應尚有「遭同寢室室友欺負、遭所方人員體罰或以不當言語對待」等情。
三、為維少年健康成長暨防杜其受不當對待,除請辦理如主旨外,並請協助隨時注意收容場所環境及管理方式,於每次提訊、督導或訪視時,適時詢問少年生活、身體狀況及適應情形,以能即時協調解決相關問題,確保少年權益。
附件
法務部 書函中華民國 98 年 03 月 31 日法矯決字第 0980012006 號
主旨
檢送司法院秘書長 98 年 3 月 19 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0980006721 號函及附件「少年觀護所收容狀況迄待改進情形」表影本乙份,請查照。
說明
一、各機關有關旨揭附件所列收容狀況迄待改進情形部分應主動與當地地方(少年)法院充分溝通了解實際反映問題所在,使收容少年之處遇獲得即時有效之解決。
二、關於冬季末每日提供熱水洗澡部分請確實依照本部 98 年 1 月 5日法矯字第 0980900041 號函頒有關矯正機關收容人沐浴熱水之供應規定辦理。
正本
臺灣宜蘭少年觀護所、臺灣基隆少年觀護所、臺灣臺北少年觀護所、臺灣桃園少年觀護所、臺灣桃園少年觀護所龍潭女所、臺灣新竹少年觀護所、臺灣苗栗少年觀護所、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臺中分所、臺灣南投少年觀護所、臺灣彰化少年觀護所、臺灣雲林少年觀護所、臺灣嘉義少年觀護所、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臺灣高雄少年觀護所、臺灣澎湖少年觀護所、臺灣屏東少年觀護所、臺灣臺東少年觀護所、臺灣花蓮少年觀護所、福建金門少年觀護所、福建金門少年觀護所連江分所
副本
司法院秘書長、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含附件)、本部矯正司各科(含附件)、本部矯正司視察室(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