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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90006860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4 月 21 日

要旨

有關應執行感化教育處分之少年,因特殊情況無法立即護送至感化教育處所時,如何處理之疑義

主旨

所詢應執行感化教育處分之少年,於下班時間或夜間經同行或協尋到案,且無法立即護送至感化教育處所,如何處理之問題,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案陳貴院 109 年 3 月 13 日東院宜刑少靜執109 少護執 27 字第 1099000705 號函。

二、本院配合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及實務運作之需,於 109 年 4 月13 日修正「少年事件收容書」格式(本院同日院台廳少家一字第 1090009932 號函諒達),已於「收容依據、理由、期間及鑑定事項」欄位中,增訂「執行感化教育,暫時收容候送少年矯正學校」之選項,以利法院因應旨揭情形或類似狀況妥處。又前開暫時收容係特殊情況,為維護少年權益,仍應於無法護送之事由結束後,儘速護送。

正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副本

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本院資訊處(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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