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80025287 號
要旨
關於校園涉毒品事件學生基本資料送警察機關列為關注對象,有無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之 1 之問題
主旨
有關所詢「校園涉毒品事件學生基本資料送警察機關列為關注對象,有無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之 1」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8 年 9 月 12 日臺教學(五)字第 1080129850 號函。二、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第 83 條之 1 第 2 項,係規範依該法處理之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範圍包括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及 109 年 6 月 19 日前受理之兒童觸犯刑罰法律事件之紀錄(少事法第 3 條、第 27 條、第 40 條、第 65 條、第 85 條之 1 及第 87 條參照)。
三、所詢問題,與學生所涉毒品事件是否業已或曾經移送少年法院處理,以及擬提供之資料內容有關。如該事件未曾送請少年法院處理,或提供之資料並未揭示有關少年事件之記事或照片,使一般閱讀者得經由該項資料知悉何人為少年事件之少年或兒童,自不生有無違反少事法前開規定之問題。
四、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由承辦法院本其法律確信判斷。另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21.1 規定:「對少年罪犯的檔案應嚴格保密,不得讓第三方利用。應僅限於與處理手頭上的案件直接有關的人員或其他經正式授權的人員才可以接觸這些檔案。」併予敘明供參。
正本
教育部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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