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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0960000876 號
要旨
配合觀護二代資訊系統之建置,爰訂定「各地方(少年)法院辦理塗銷少年前科紀錄作業流程」,以統一做法,並輔助各地方(少年)法院辦理塗銷少年前科紀錄作業
主旨
檢送「各地方(少年)法院辦理塗銷少年前科紀錄作業流程」乙份,請各法院參考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本作業流程係為配合觀護二代資訊系統之建置,統一各地方(少年)法院做法,以協助辦理塗銷少年前科紀錄作業。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司法行政廳、資訊管理處
附件
各地方(少年)法院辦理塗銷少年前科紀錄作業流程
一、為輔助各地方(少年)法院辦理塗銷少年前科紀錄作業,配合觀護二代資訊系統之建置,訂定本流程。
二、少年保護事件塗銷流程
(一)、由少年紀錄科處理,未涉及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執行部分:1.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不付審理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不付保護處分案件,承辦書記官須於「終結事項」欄登載「發塗銷函」日期,卷宗才能歸檔。
2.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訓誡處分案件,執行書記官須於「終結事項」欄登載「執行完畢」日期,系統自動帶入「應塗銷日」(執行完畢日加三年),卷宗才能歸檔;系統並自動於三年後之應塗銷日期前三十日警示於執行書記官及少年紀錄科科長之電腦中(此三十日警示日期,各法院可視實際情況自行調整,下同),「少年塗銷警示報表」將自動顯示前揭塗銷案號;警示後執行書記官未於「終結事項」欄登載「發塗銷函」日期前,「少年塗銷警示報表」不消滅。至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訓誡並予假日生活輔導處分案件,因法官執行訓誡後尚須交付少年保護官執行假日生活輔導,執行書記官於登載交付少年保護官執行日期後,執行卷宗才能歸檔。
3.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感化教育處分案件,執行書記官須於「終結事項」欄登載「執行完畢」日期(如無,先行預估三年),系統自動帶入「應塗銷日」(執行完畢日加三年),卷宗才能歸檔;系統並自動於三年後之應塗銷日期前三十日警示於執行書記官及少年紀錄科科長之電腦中。如少年提前免除感化教育之執行(若為停止感化教育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則為少年保護官執行保護管束問題,作業同下(二)),則先於原執行案號更正執行完畢日期(系統設定只能更正為較原預估日期為早之日期),系統並自動於所更正之執行完畢日三年後之應塗銷日期前三十日警示於執行書記官及少年紀錄科科長之電腦中,「少年塗銷警示報表」將自動顯示前揭塗銷案號。警示後執行書記官未於「終結事項」欄登載「發塗銷函」日期前,該警示報表不消滅。如書記官漏未將提前免除感化教育執行日期更正,系統自動於原預估執行完畢日期之三年後之應塗銷日期前三十日警示,警示後作業同前。
4.少年經裁定撤銷保護管束或安置輔導所餘期間執行感化教育案件,執行書記官須於「終結事項」欄登載「執行完畢」日期(原保護管束或安置輔導所餘期間滿或六個月),系統自動帶入「應塗銷日」(執行完畢日加三年),卷宗才能歸檔;系統並自動於三年後之應塗銷日期前三十日警示於執行書記官及少年紀錄科科長之電腦中,塗銷流程同前,如少年提前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之執行,處理亦同前。
(二)、由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執行部分:
1.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轉介處分案件,少年調查官須於電腦登載「執行完畢」日期並函知少年紀錄科後,卷宗才能報結歸檔;電腦並自動將「執行完畢」日期及「應塗銷日」(執行完畢日加二年)傳送至執行書記官之電腦中。執行書記官於收到前項通知後,檢視電腦傳送之「執行完畢」日期與函知日期是否相符,系統並自動於二年後之應塗銷日期前三十日警示於執行書記官及少年紀錄科科長之電腦中,「少年塗銷警示報表」將自動顯示前揭塗銷案號;警示後執行書記官未於「終結事項」欄登載「發塗銷函」日期前,該警示報表不消滅。
2.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安置輔導處分案件,少年保護官須於電腦登載「執行完畢日期」並函知少年紀錄科後,卷宗才能報結歸檔;電腦並自動將「執行完畢」日期及「應塗銷日」(執行完畢日加三年)傳送至執行書記官之電腦中。執行書記官於收到前項通知後,檢視電腦傳送之「執行完畢」日期與函知日期是否相符,系統自動於三年後之應塗銷日期前三十日警示於執行書記官及少年紀錄科科長之電腦中,「少年塗銷警示報表」將自動顯示前揭塗銷案號;警示後執行書記官未於「終結事項」欄登載「發塗銷函」日期前,該警示報表不消滅。
三、少年刑事案件塗銷流程
(一)、未經宣告緩刑:
1.一審確定者:少年紀錄科承辦書記官於檢卷送檢方執行時,須登載「執行完畢」日期(就宣告之刑期預估),系統自動帶入「應塗銷日」(執行完畢日加三年),卷宗才能送執行;系統並自動於三年後之應塗銷日期前三十日警示於承辦書記官及少年紀錄科科長之電腦中,「少年塗銷警示報表」將自動顯示前揭塗銷案號,書記官再調閱該少年全國前案紀錄資料表,逐案追蹤可否塗銷(因有更定執行刑或假釋等情形),警示後執行書記官未於「終結事項」欄登載「發塗銷函」日期前,該警示報表不消滅。如經假釋付保護管束,因假釋中之保護管束係由少年保護官執行,塗銷前科之流程同上二之(二)2之少年保護事件。
2.提起上訴者:少年紀錄科承辦書記官於檢卷送上訴時,須登載「執行完畢」日期(就宣告之刑期預估),系統自動帶入「應塗銷日」(執行完畢日加三年),卷宗才能送上訴(系統自動於所登載執行完畢日三年後之應塗銷日期前三十日警示於承辦書記官及少年紀錄科科長之電腦中)。上訴審書記官於案件確定檢卷送檢方執行時,將確定日期通知原一審少年紀錄科承辦股,書記官於接獲上級審法院通知後,應先於原案號更正執行完畢日期,系統自動帶入「應塗銷日」(更正之執行完畢日加三年),並自動於更正之執行完畢日三年後之應塗銷日期前三十日警示於執行書記官及少年紀錄科科長之電腦中(書記官若未更正執行完畢日期,系統所警示者為前於送上訴時所登載之日期推算),書記官再調閱該少年全國前案紀錄資料表,逐案追蹤可否塗銷,其他流程如上 1 之所示。
(二)、經宣告緩刑者少年經宣告緩刑並付保護管束,因緩刑期間之保護管束係由少年保護官執行,塗銷前科之流程同上二之(二)2之少年保護事件。惟緩刑期滿,刑之宣告即失其效力,故少年保護官於電腦登載「執行完畢日」並函知少年紀錄科後,該執行完畢日即「應塗銷日」,系統自動帶入「少年塗銷警示報表」中,警示後執行書記官未於「終結事項」欄登載「發塗銷函」日期前,該警示報表不消滅。
(三)、緩刑及假釋被撤銷者少年於緩刑及假釋期間均應付保護管束,並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保護管束,其緩刑宣告及假釋被撤銷者,少年保護官於電腦登載報結事由(緩刑或假釋被撤銷)後,卷宗才能歸檔,系統自動將此事由傳送至執行書記官之電腦中。執行書記官於收到前項通知後,應於電腦中更正執行完畢日期(如未更正,系統於原設定日期即跳出警示,如斯時尚不合塗銷要件,電腦會持續警示至塗銷為止),緩刑部分為原所宣告之刑期預估,假釋部分為殘餘刑期,系統自動於更正後之執行完畢日三年後之應塗銷日期前三十日警示於執行書記官及少年紀錄科科長之電腦中,塗銷流程同前。
四、承辦書記官及少年紀錄科科長電腦中之「少年塗銷警示報表」亦連線至研考科,俾利塗銷作業之研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