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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少年保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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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調查及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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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41 條
(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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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少年
法院依審理之結果,認為事件不應或不宜付保護處分者,應裁定
諭知
不付保護處分
。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
之規定,於少年法院認為事件不宜付保護處分,而依前項規定為不付保護處分裁定之情形準用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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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少年法院之組織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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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少年保護事件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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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調查及審理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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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保護處分之執行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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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抗告及重新審理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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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少年刑事案件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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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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