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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41 條(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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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少年法院依審理之結果,認為事件不應或不宜付保護處分者,應裁定諭知不付保護處分。
  2. 2.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少年法院認為事件不宜付保護處分,而依前項規定為不付保護處分裁定之情形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1條規定,事件不應或不宜付保護處分時,少年法院應裁定不付保護處分,但仍可命少年道歉、賠償、立悔過書。

Q · 少年事件成立了,是不是一定要被處分?

不一定。第41條給法官第三條路:不付保護處分。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1條第一項,法官審理後若認為事件「不應」付保護處分(要件不成立)或「不宜」付保護處分(事件成立但處分不適合),應裁定諭知不付保護處分。第二項並準用第28條第二項、第29條第三、四項規定,即使裁定不付保護處分,法官仍可命少年道歉、賠償慰撫金、立悔過書、轉介輔導或入醫療機構治療,體現「無處分但有彌補」的混合設計。

深度解讀

在少年事件的審理中,有三種可能的結局,大部分人只知道兩種:要嘛裁定保護處分(訓誡、保護管束、感化教育),要嘛移送檢察官走刑事程序。但這條告訴你有第三條路:「不付保護處分」。觸發這條的條件有兩種,「不應」和「不宜」。「不應」是指事件根本不該成立保護處分(例如查無實證、不符合要件);「不宜」是民國86年才加入的彈性條款,意思是「事件雖然成立,但給保護處分對少年反而不好」。這是法官的個案裁量空間。更重要的是第二項:即使裁定不付保護處分,法官仍可要求少年道歉、立悔過書、賠償慰撫金。這就是「無罪但有彌補」的設計,讓少年承擔責任但不留下處分紀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6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少年名詞
  • 諭知名詞
  • 不付保護處分名詞
  •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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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少年事件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1 條規定:「少年法院依審理之結果,認為事件不應或不宜付保護處分者,應裁定諭知不付保護處分。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