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10005754 號
要旨
針對少年輔導委員會輔導先行工作案之相關意見
主旨
有關貴部推動少年輔導委員會輔導先行工作案,提供如說明二及三之意見供參,請查照。
說明
一、貴部 111 年 2 月 21 日台內警字第 1110870053 號函副本敬悉。二、本院與行政院於 110 年 12 月 20 日召開「110 年度少年事件政策協商平台會議」,會中關於推動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之決議,包括:請內政部及相關部會充實少年輔導委員會組織人力及提供輔導功能,積極推動該項工作;112 年 7 月 1 日前,各少年法院(庭)得視個案需要,連結少年輔導委員會提供少年所需輔導服務;各地方政府於與少年法院召開處理少年事件聯繫會議時,就「行政輔導先行」之推動,與法院先行溝通與協調,俾日後能順利實施,合先敘明。
三、來函說明三(一)所述「... 經分析地方推動曝險行為行政輔導先行情形,可歸納為下列 2 種模式:(一)司法交付型…(二)行政轉介型…」部分:按「司法交付型」乃屬現行機制,即少年法院處理少年保護事件時,得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5 條、第 26 條及第 44 條第 2 項,將觸法、曝險少年送由少年輔導委員會協助進行輔導,故其非屬少年「行政輔導先行」之模式,而係少年輔導委員會受理輔導少年個案之現行情形,爰予說明。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行政院秘書長、各縣市政府(含各直轄市及金門、連江兩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行政函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