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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司一字第 105002167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5 年 08 月 17 日

要旨

廢止 7 則規範司法事務官辦理各類事件之範圍及日期之相關函令,並自105 年 9 月 1 日生效

全文內容

廢止司法事務官辦理各類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相關函令如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生效。

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院台廳司一字第○九六○○二二六九二號函。

二、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院台廳司一字第○九七○○○一七一三號函。

三、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院台廳司一字第○九七○○二三五三一號函。

四、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日院台廳司一字第○九八○○○七八四四號函。

五、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院台廳司一字第○九八○○一二九○九號函。

六、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四日院台廳司一字第一○一○○一九○○七號函。

七、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七日院台廳司一字第一○一○○二一五五四號令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司法院民國 96 年 10 月 30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 0960022692 號函,廢止,並自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生效。

2.依本筆資料,原司法院民國 97 年 1 月 18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 0970001713 號函,廢止,並自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生效。

3.依本筆資料,原司法院民國 97 年 10 月 31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 0970023531 號函,廢止,並自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生效。

4.依本筆資料,原司法院民國 98 年 4 月 2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 0980007844 號函,廢止,並自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生效。

5.依本筆資料,原司法院民國 98 年 6 月 1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 0980012909 號函,廢止,並自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生效。

6.依本筆資料,原司法院民國 101 年 7 月 4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 1010019007 號函,廢止,並自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生效。

7.依本筆資料,原司法院民國 101 年 7 月 27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 1010021554 號令,廢止,並自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生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司一字第 105002167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7 日發布,要旨:廢止 7 則規範司法事務官辦理各類事件之範圍及日期之相關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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