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司一字第 1050021677 號
要旨
廢止 7 則規範司法事務官辦理各類事件之範圍及日期之相關函令,並自105 年 9 月 1 日生效
全文內容
廢止司法事務官辦理各類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相關函令如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生效。
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院台廳司一字第○九六○○二二六九二號函。
二、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院台廳司一字第○九七○○○一七一三號函。
三、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院台廳司一字第○九七○○二三五三一號函。
四、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日院台廳司一字第○九八○○○七八四四號函。
五、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院台廳司一字第○九八○○一二九○九號函。
六、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四日院台廳司一字第一○一○○一九○○七號函。
七、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七日院台廳司一字第一○一○○二一五五四號令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司法院民國 96 年 10 月 30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 0960022692 號函,廢止,並自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生效。
2.依本筆資料,原司法院民國 97 年 1 月 18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 0970001713 號函,廢止,並自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生效。
3.依本筆資料,原司法院民國 97 年 10 月 31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 0970023531 號函,廢止,並自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生效。
4.依本筆資料,原司法院民國 98 年 4 月 2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 0980007844 號函,廢止,並自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生效。
5.依本筆資料,原司法院民國 98 年 6 月 1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 0980012909 號函,廢止,並自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生效。
6.依本筆資料,原司法院民國 101 年 7 月 4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 1010019007 號函,廢止,並自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生效。
7.依本筆資料,原司法院民國 101 年 7 月 27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 1010021554 號令,廢止,並自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