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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司一字第 095000779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04 月 02 日

要旨

因法院組織法於 94 年 6 月 15 日修正公布,其中第 22 條已修正,爰依職權重新訂定「司法院所屬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分股辦事要點」

主旨

訂定「司法院所屬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分股辦事要點」,並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現行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分院及直轄市地方法院分股辦事,係依據臺灣高等法院函報並經本院於 82 年 5 月 18 日以 (82) 院台人一字第 05787 號函備查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分院及直轄市地方法院分股辦事要點」辦理。嗣因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於 94 年 6 月 15日修正公布,其中第 22 條已修正為地方法院書記得處分科、分股辦事,故原要點已不足涵括,爰依職權重新訂定。

二、為使各級法院分股辦事及指派股長之原則、人數比例有統一基準,除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不予納入外,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之分股辦事,以本要點統籌規定之。

三、檢送「司法院所屬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分股辦事要點」1 份。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請轉行查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各廳、處、室、秘三科、司法周刊社

附件

司法院所屬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分股辦事要點95 年 4 月 3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 0950007797 號函訂定一、本要點依據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六條及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訂定之。

二、下列各級法院書記處得實施各科分股辦事:

(一)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

(二) 高等行政法院。

(三)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前項各法院正式編制內職員 (不含聘用人員、約僱佐理員及約僱檢驗佐理員) 預算員額不滿一百人者,不予實施。

三、各級法院書記處各科依下列標準分置股長:

(一) 紀錄科 (含專業法庭、普通庭、簡易庭紀錄科) 、審查科:每二庭得置股長一人。但每一股長所屬書記官不得少於四人。各庭書記官在六人以上者,亦得置股長一人。

(二) 民事執行紀錄科每五執行組得置股長一人。

(三) 非訟事件處理中心、訴訟輔導科、文書科、研考科、資料科、總務科屬員在六人以上且業務繁重者,得分股辦事。每一股長所屬書記官、執達員、錄事不得少於四人。

專業法庭、普通庭、簡易庭紀錄科及非訟事件處理中心、訴訟輔導科、文書科、研考科、資料科、總務科因業務繁重,依前項規定得分股辦事者,最高以五股為限。

四、直轄市地方法院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屬員在六人以上且業務繁重者,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得分股辦事。每一股長屬員不得少於四人。

五、各法院得設置股長人數,如有增減,應於每年四月底前陳報司法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司一字第 095000779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04 月 02 日發布,要旨:因法院組織法於 94 年 6 月 15 日修正公布,其中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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