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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法院組織法41會計室、統計室之設置及其主任等之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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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主任一人,均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依法各置佐理人員,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等事項,並得分科辦事;科長,薦任第九職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 41 條規定高等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主任一人均為簡任第十職等,科長薦任第九職等。

Q · 高等法院的會計室、統計室主任是幾職等?

簡任第十職等,科長為薦任第九職等。

依法院組織法第 41 條,高等法院設會計室與統計室,各置主任一人,均為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依法置佐理人員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並得分科辦事,科長為薦任第九職等。這些職等與員額被寫進法律,行政院或司法院想調整都必須回到立法院修法,體現組織法定主義。

白話解讀

翻開法院組織法,你會看到一條條規定「某某室設主任一人,幾職等」,乍看像是政府內部的人事公告,跟你沒關係。但這條規定的存在告訴你一件事:法院不只是「法官在審判」的地方,背後有會計、統計、人事、資訊一整套行政體系在運作,每個職位都被法律鎖死了等級和人數。為什麼立法者要用「法律」而不是「行政命令」來規定這些?因為一旦寫進法律,行政院或司法院想擴編、想升等、想加人,都得回到立法院重新修法。這是一道用法律位階築起的編制護城河,防止行政機關自己擴張權力。對你來說,這條的隱藏意義是:當你打官司覺得「法院效率怎麼這麼慢」時,部分原因就藏在這種僵硬的編制法定主義裡,連加一個會計人員都要修法。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 41 條為高等法院後勤單位的組織編制規範,明定會計室、統計室之設置、主任職等(簡任第十職等)、科長職等(薦任第九職等)及佐理人員配置,將法院內部歲計、會計、統計事務的編制以法律位階固定,落實國家機關組織應以法律規定的組織法定主義。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為什麼這種人事編制要寫進法律?司法院自己規定不就好了?

這是台灣的組織法定主義傳統,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國家機關之組織應以法律規定,原意是防止行政機關自行擴張權力,副作用是體系僵化,連高等法院想多設一個會計科長都要修法。

Q2簡任第十職等、薦任第九職等差在哪?

公務人員職等從第一到第十四,委任 1-5、薦任 6-9、簡任 10-14。簡任第十職等大致相當中階主管,薦任第九職等是基層主管的天花板,本條把主任定在簡任第十、科長定在薦任第九。

Q3高等法院的會計室、統計室主任是幾職等?

依法院組織法第 41 條,會計室與統計室主任均為簡任第十職等,科長為薦任第九職等。

Q4法院組織法第 41 條是什麼?

規範高等法院會計室、統計室的設置、主任與科長職等,是組織法定主義在司法行政的具體例證。

Q5簡任第十職等是什麼等級?

公務人員職等分 14 等,委任 1-5、薦任 6-9、簡任 10-14,簡任第十職等屬中階主管層級。

Q6什麼是組織法定主義?

國家機關的組織、職等、員額應以法律規定,防止行政機關自行擴編,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

Q7會計室和統計室差在哪?

會計室管歲計與會計(預算執行記帳),統計室管司法統計(結案率、審理日數等問責數據)。

Q8怎麼查某法院某職位的法定職等?

先確認法院層級(高院/地院)、對照單位與職務,再讀本條或第 23 條的法定職等。

Q9法院想增設一個會計科長要怎麼做?

不能自行增設,員額與職等被法律鎖定,須經立法院修法調整編制。

Q10考公務人員 這類組織編制條文怎麼背?

用配對邏輯:主任比科長高一級、高等法院通常比地方法院高一級,記例外即可。

Q11如何分辨委任、薦任、簡任?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5 條,委任 1-5、薦任 6-9、簡任 10-14,職等越高權責越重。

Q12高等法院 vs 地方法院 會計室主任職等差在哪?

高等法院主任為簡任第十職等(本條),地方法院對應單位依第 23 條,通常低一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itemrankbasis
高等法院會計室/統計室主任簡任第十職等法院組織法第 41 條
高等法院科長薦任第九職等法院組織法第 41 條
地方法院對應單位主任通常低一級(見原條文)法院組織法第 23 條
職等三大層級委任 1-5/薦任 6-9/簡任 10-14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5 條

rank

高等法院會計室/統計室主任
簡任第十職等
高等法院科長
薦任第九職等
地方法院對應單位主任
通常低一級(見原條文)
職等三大層級
委任 1-5/薦任 6-9/簡任 10-14

basis

高等法院會計室/統計室主任
法院組織法第 41 條
高等法院科長
法院組織法第 41 條
地方法院對應單位主任
法院組織法第 23 條
職等三大層級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5 條

立法沿革 2

(0211008 制定)

推事、檢察官之俸給,適用普通公務員俸給之規定。候補推事或檢察官之津貼以命令定之。

(0781208 全文修正)

高等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主任一人,均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依法各置佐理人員,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等事項,並得分科辦事;科長,薦任第九職等。

立法理由本條係新增條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11008 制定)

推事、檢察官之俸給,適用普通公務員俸給之規定。候補推事或檢察官之津貼以命令定之。

(0781208 全文修正)

本條係新增條文。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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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組織法第 41 條規定:「高等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主任一人,均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依法各置佐理人員,依法律規定分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組織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院組織法第 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