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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法院組織法42資訊室之設置及資訊室主任等之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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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資訊管理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操作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必要時得置科長、設計師,科長,薦任第九職等,設計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處理資訊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42條規定高等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簡任第十職等)等人員,為司法資訊化之組織法源。

Q · 高等法院的資訊室是誰設的、管什麼?

法院組織法第42條設立,並訂定其職等編制

依法院組織法第 42 條,高等法院應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行政事項;另置資訊管理師(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操作員(委任第三至第五職等),必要時得置科長、設計師。此單位負責該法院的資訊系統維運、判決數位化與案件管理系統運作,是司法數位化的組織法源。

白話解讀

法院的「數位化」有一個正式的開始時間點:民國78年12月8日。在這天之前,高等法院沒有正式的資訊單位,所有判決書、案件管理、檔案都是紙本流轉。本條增訂條文標記了台灣司法數位化的法源起點。你今天能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上免費查到判決,能透過電子卷證查閱系統取得案件資料,背後都是這條條文授權設立的單位在運作。但條文也透露一個尷尬現實:到2026年,這個資訊室的職等架構基本沒大改過,資訊管理師薦任六到七職等、操作員委任三到五職等,這是1989年的編制設計,套用在AI、大數據、區塊鏈電子卷證的時代。所以你會看到法院系統長期依賴外包廠商,因為內部編制太小撐不起現代司法資訊系統的規模。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 42 條為高等法院內部組織之編制規範,明定高等法院應設資訊室並訂定主任、資訊管理師、操作員及必要時之科長、設計師的官等職等,作為司法系統正式設置資訊單位、推動判決數位化與案件管理電子化的法源依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院的資訊室管什麼?跟司法院資訊處有什麼差別?

高等法院資訊室(法院組織法第42條規範)是各法院內部單位,負責該院資訊系統運作、判決數位化、案件管理系統的本地維運。司法院資訊處則是中央層級,負責全國法院的資訊政策、跨院系統整合與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實務上是垂直整合:政策由上往下,問題由下往上。某法院有的線上服務另一院沒有,通常不是政策問題,是該院資訊室的人力與外包能量問題。

Q2我是司法特考考生,本條對我意味著什麼?

本條設定高等法院資訊室的職等天花板:主任簡任第十職等、資訊管理師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操作員委任第三至第五職等。若想進高等法院做資訊工作,這條設定了升遷上限。高院資訊室職缺比地方法院少,多數新人會先從地方法院資訊室或司法院資訊處進入體系,再逐步移動。

Q3法院組織法第42條是什麼?

規定高等法院應設資訊室,並明定主任、資訊管理師、操作員及科長、設計師的官等職等,是司法資訊化的組織法源。

Q4高等法院資訊室負責什麼?

負責該法院資訊系統維運、判決資料數位化、案件管理系統與電子卷證的本地運作,是法院運作的神經系統。

Q5簡任、薦任、委任職等差在哪?

三者是公務人員任用制度的官等,由高到低為簡任、薦任、委任;本條主任為簡任、資訊管理師為薦任、操作員為委任。

Q6資訊室和書記處、人事室差在哪?

都是高院內部行政單位但分工不同:資訊室管資訊系統、書記處管文書與紀錄、人事室管人事,分由第38、40、42條規範。

Q7如何查詢高等法院的線上判決?

透過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免費查詢公開判決,該系統與各法院資訊室維運的案件資料相互整合。

Q8想進法院資訊室工作要考什麼?

報考司法人員特考資訊處理職系,依本條職等任職資訊室,高院職缺較少,多數先由地方法院或司法院資訊處進入體系。

Q9電子卷證系統故障要找誰?

由該法院資訊室負責本地維運,跨院或全國性系統問題則上報司法院資訊處處理。

Q10如何確認某法院是否支援電子卷證線上下載?

向該法院為民服務或承辦書記官確認,是否支援常取決於該院資訊室人力與系統建置進度。

Q11高等法院資訊室 vs 司法院資訊處差在哪?

資訊室是各高院內部單位管本地維運,資訊處是中央層級管全國政策與跨院整合,垂直整合:政策往下、問題往上。

Q12資訊室 vs 委外廠商誰負責系統?

法源責任在資訊室,但因編制偏小,實務上大量系統建置與維運委外,資訊室扮演規格與監督角色。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職位官等職等設置性質
資訊室主任簡任第十職等常設,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行政事項
科長薦任第九職等必要時得置
設計師薦任第六至第八職等必要時得置,處理資訊事項
資訊管理師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常設
操作員委任第三至第五職等常設

官等職等

資訊室主任
簡任第十職等
科長
薦任第九職等
設計師
薦任第六至第八職等
資訊管理師
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
操作員
委任第三至第五職等

設置性質

資訊室主任
常設,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行政事項
科長
必要時得置
設計師
必要時得置,處理資訊事項
資訊管理師
常設
操作員
常設

立法沿革 2

(0211008 制定)

任薦任推事或檢察官十年以上而成績優異者,得以簡任職待遇。

(0781208 全文修正)

高等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資訊管理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操作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必要時得置科長、設計師,科長,薦任第九職等,設計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處理資訊事項。

立法理由本條係新增條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11008 制定)

任薦任推事或檢察官十年以上而成績優異者,得以簡任職待遇。

(0781208 全文修正)

本條係新增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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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組織法第 42 條規定:「高等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資訊管理師,薦任第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組織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院組織法第 4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