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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法院組織法 第 42 條(資訊室之設置及資訊室主任等之職等)

高等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資訊管理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操作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必要時得置科長、設計師,科長,薦任第九職等,設計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處理資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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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42條規定高等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簡任第十職等)等人員,為司法資訊化之組織法源。

Q · 高等法院的資訊室是誰設的、管什麼?

依法院組織法第 42 條,高等法院應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行政事項;另置資訊管理師(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操作員(委任第三至第五職等),必要時得置科長、設計師。此單位負責該法院的資訊系統維運、判決數位化與案件管理系統運作,是司法數位化的組織法源。

白話解讀

法院的「數位化」有一個正式的開始時間點:民國78年12月8日。在這天之前,高等法院沒有正式的資訊單位,所有判決書、案件管理、檔案都是紙本流轉。本條增訂條文標記了台灣司法數位化的法源起點。你今天能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上免費查到判決,能透過電子卷證查閱系統取得案件資料,背後都是這條條文授權設立的單位在運作。但條文也透露一個尷尬現實:到2026年,這個資訊室的職等架構基本沒大改過,資訊管理師薦任六到七職等、操作員委任三到五職等,這是1989年的編制設計,套用在AI、大數據、區塊鏈電子卷證的時代。所以你會看到法院系統長期依賴外包廠商,因為內部編制太小撐不起現代司法資訊系統的規模。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 42 條為高等法院內部組織之編制規範,明定高等法院應設資訊室並訂定主任、資訊管理師、操作員及必要時之科長、設計師的官等職等,作為司法系統正式設置資訊單位、推動判決數位化與案件管理電子化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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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院的資訊室管什麼?跟司法院資訊處有什麼差別?

高等法院資訊室(法院組織法第42條規範)是各法院內部單位,負責該院資訊系統運作、判決數位化、案件管理系統的本地維運。司法院資訊處則是中央層級,負責全國法院的資訊政策、跨院系統整合與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實務上是垂直整合:政策由上往下,問題由下往上。某法院有的線上服務另一院沒有,通常不是政策問題,是該院資訊室的人力與外包能量問題。

Q2我是司法特考考生,本條對我意味著什麼?

本條設定高等法院資訊室的職等天花板:主任簡任第十職等、資訊管理師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操作員委任第三至第五職等。若想進高等法院做資訊工作,這條設定了升遷上限。高院資訊室職缺比地方法院少,多數新人會先從地方法院資訊室或司法院資訊處進入體系,再逐步移動。

Q3法院組織法第42條是什麼?

規定高等法院應設資訊室,並明定主任、資訊管理師、操作員及科長、設計師的官等職等,是司法資訊化的組織法源。

Q4高等法院資訊室負責什麼?

負責該法院資訊系統維運、判決資料數位化、案件管理系統與電子卷證的本地運作,是法院運作的神經系統。

Q5簡任、薦任、委任職等差在哪?

三者是公務人員任用制度的官等,由高到低為簡任、薦任、委任;本條主任為簡任、資訊管理師為薦任、操作員為委任。

Q6資訊室和書記處、人事室差在哪?

都是高院內部行政單位但分工不同:資訊室管資訊系統、書記處管文書與紀錄、人事室管人事,分由第38、40、42條規範。

Q7如何查詢高等法院的線上判決?

透過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免費查詢公開判決,該系統與各法院資訊室維運的案件資料相互整合。

Q8想進法院資訊室工作要考什麼?

報考司法人員特考資訊處理職系,依本條職等任職資訊室,高院職缺較少,多數先由地方法院或司法院資訊處進入體系。

Q9電子卷證系統故障要找誰?

由該法院資訊室負責本地維運,跨院或全國性系統問題則上報司法院資訊處處理。

Q10如何確認某法院是否支援電子卷證線上下載?

向該法院為民服務或承辦書記官確認,是否支援常取決於該院資訊室人力與系統建置進度。

Q11高等法院資訊室 vs 司法院資訊處差在哪?

資訊室是各高院內部單位管本地維運,資訊處是中央層級管全國政策與跨院整合,垂直整合:政策往下、問題往上。

Q12資訊室 vs 委外廠商誰負責系統?

法源責任在資訊室,但因編制偏小,實務上大量系統建置與維運委外,資訊室扮演規格與監督角色。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職位官等職等設置性質
資訊室主任簡任第十職等常設,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行政事項
科長薦任第九職等必要時得置
設計師薦任第六至第八職等必要時得置,處理資訊事項
資訊管理師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常設
操作員委任第三至第五職等常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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