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43 條
高等法院分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該分院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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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 43 條規定高等法院分院設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負責綜理該分院的行政事務。
Q · 高等法院分院的院長是誰?
依法院組織法第 43 條,高等法院分院設院長一人,且必須『由法官兼任』,而非另設專職行政官,負責綜理該分院的行政事務,因此分院院長同時具審判者與行政管理者雙重身分。民國 110 年配合法官法第 71 條修正後,刪除了原本院長的職等規定,象徵法官不再被視為傳統公務員體系的一環。實務上全臺高等法院分院(臺中、臺南、高雄、花蓮)與福建高分院金門分院均依本條設置院長。
白話解讀
大部分人想到「高等法院」會直覺想到台北。但實際上高院在全台有分院:台中、台南、高雄、花蓮,加上福建高分院在金門。如果你在台中打官司,二審上訴去的是台中高分院,不是台北高院。這條規定的是分院由誰當院長(一位法官兼任),看似純內部事,但它隱含一個生活訊息:當地有分院,意味著你不用為了二審千里跋涉。地理分佈影響的不只是路途和車費,還有審理風格,各分院的判決傾向、和解習慣、開庭節奏其實有差異。本條在民國 110 年配合法官法修正後刪除了院長的職等規定,這個技術性修改背後是「法官不再是傳統公務員體系」的整套改革。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 43 條為高等法院分院的組織性規範,明定每一分院設置院長一人,並要求該院長由現職法官兼任,職責為綜理分院的行政事務。本條與第 35 條(高等法院本院院長)構成高等法院『本院—分院』雙層行政首長架構;民國 110 年修法後刪除院長職等規定,以呼應法官非屬一般公務員體系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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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高等法院分院的院長是誰?▾
由一位現職法官兼任,依法院組織法第 43 條綜理該分院行政事務,並非另聘專職行政官。
Q2我的案件二審要去哪個高分院?▾
看一審地方法院所在地:中彰投苗去臺中高分院、雲嘉南去臺南高分院、高屏澎去高雄高分院、花東去花蓮高分院、金馬去福建高分院金門分院,其餘北部去臺灣高等法院本院。
Q3全臺有幾個高等法院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設臺中、臺南、高雄、花蓮 4 個分院,另有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每一分院均依本條置院長一人。
Q4分院和本院的判決效力一樣嗎?▾
完全相同。分院與本院法律位階一致,判決效力無高低之分,差別僅在審判文化與節奏。
Q5法院組織法第 43 條是什麼?▾
規範高等法院分院的行政首長,明定每一分院設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分院行政事務。
Q6高等法院分院院長是什麼角色?▾
由現職法官兼任的分院行政首長,統籌人事與庶務,同時保有法官身分,並非純行政官。
Q7什麼叫『綜理該分院行政事務』?▾
統籌管理分院內部的人事、庶務、案件分配等非審判性事務,與本院院長綜理全院相對應。
Q8高等法院分院和本院差在哪?▾
管理範圍不同:本院院長綜理全院、分院院長只綜理該分院;但法律位階與判決效力完全相同。
Q9怎麼確認我的案件二審去哪個高分院?▾
看一審地方法院所在地:中彰投苗→臺中、雲嘉南→臺南、高屏澎→高雄、花東→花蓮、金馬→福建金門分院。
Q10上訴到高分院的書狀要交去哪?▾
上訴狀直接遞交原一審地方法院,由其依職權轉送高分院,自寄高分院會被退件耽誤時效。
Q11如何查詢各高分院的管轄區域?▾
可查司法院或各高分院官網的管轄區域表,或對照法院組織法第 45 條與本條配套規定。
Q12在高分院開庭要注意什麼節奏差異?▾
各分院審判文化、和解促成節奏、對證據偏好不同,選熟悉當地分院的律師有助掌握開庭節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區域 | 一審地方法院 | 二審管轄高院 |
|---|---|---|
| 北北基桃竹宜 | 臺北、新北、士林、桃園、新竹、基隆、宜蘭 | 臺灣高等法院本院 |
| 中彰投苗 | 臺中、苗栗、彰化、南投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雲嘉南 | 臺南、嘉義、雲林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 高屏澎 | 高雄、屏東、澎湖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 花東 | 花蓮、臺東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
| 金馬 | 金門、連江 |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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