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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法院組織法 第 43 條

高等法院分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該分院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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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 43 條規定高等法院分院設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負責綜理該分院的行政事務。

Q · 高等法院分院的院長是誰?

依法院組織法第 43 條,高等法院分院設院長一人,且必須『由法官兼任』,而非另設專職行政官,負責綜理該分院的行政事務,因此分院院長同時具審判者與行政管理者雙重身分。民國 110 年配合法官法第 71 條修正後,刪除了原本院長的職等規定,象徵法官不再被視為傳統公務員體系的一環。實務上全臺高等法院分院(臺中、臺南、高雄、花蓮)與福建高分院金門分院均依本條設置院長。

白話解讀

大部分人想到「高等法院」會直覺想到台北。但實際上高院在全台有分院:台中、台南、高雄、花蓮,加上福建高分院在金門。如果你在台中打官司,二審上訴去的是台中高分院,不是台北高院。這條規定的是分院由誰當院長(一位法官兼任),看似純內部事,但它隱含一個生活訊息:當地有分院,意味著你不用為了二審千里跋涉。地理分佈影響的不只是路途和車費,還有審理風格,各分院的判決傾向、和解習慣、開庭節奏其實有差異。本條在民國 110 年配合法官法修正後刪除了院長的職等規定,這個技術性修改背後是「法官不再是傳統公務員體系」的整套改革。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 43 條為高等法院分院的組織性規範,明定每一分院設置院長一人,並要求該院長由現職法官兼任,職責為綜理分院的行政事務。本條與第 35 條(高等法院本院院長)構成高等法院『本院—分院』雙層行政首長架構;民國 110 年修法後刪除院長職等規定,以呼應法官非屬一般公務員體系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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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高等法院分院的院長是誰?

由一位現職法官兼任,依法院組織法第 43 條綜理該分院行政事務,並非另聘專職行政官。

Q2我的案件二審要去哪個高分院?

看一審地方法院所在地:中彰投苗去臺中高分院、雲嘉南去臺南高分院、高屏澎去高雄高分院、花東去花蓮高分院、金馬去福建高分院金門分院,其餘北部去臺灣高等法院本院。

Q3全臺有幾個高等法院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設臺中、臺南、高雄、花蓮 4 個分院,另有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每一分院均依本條置院長一人。

Q4分院和本院的判決效力一樣嗎?

完全相同。分院與本院法律位階一致,判決效力無高低之分,差別僅在審判文化與節奏。

Q5法院組織法第 43 條是什麼?

規範高等法院分院的行政首長,明定每一分院設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分院行政事務。

Q6高等法院分院院長是什麼角色?

由現職法官兼任的分院行政首長,統籌人事與庶務,同時保有法官身分,並非純行政官。

Q7什麼叫『綜理該分院行政事務』?

統籌管理分院內部的人事、庶務、案件分配等非審判性事務,與本院院長綜理全院相對應。

Q8高等法院分院和本院差在哪?

管理範圍不同:本院院長綜理全院、分院院長只綜理該分院;但法律位階與判決效力完全相同。

Q9怎麼確認我的案件二審去哪個高分院?

看一審地方法院所在地:中彰投苗→臺中、雲嘉南→臺南、高屏澎→高雄、花東→花蓮、金馬→福建金門分院。

Q10上訴到高分院的書狀要交去哪?

上訴狀直接遞交原一審地方法院,由其依職權轉送高分院,自寄高分院會被退件耽誤時效。

Q11如何查詢各高分院的管轄區域?

可查司法院或各高分院官網的管轄區域表,或對照法院組織法第 45 條與本條配套規定。

Q12在高分院開庭要注意什麼節奏差異?

各分院審判文化、和解促成節奏、對證據偏好不同,選熟悉當地分院的律師有助掌握開庭節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區域一審地方法院二審管轄高院
北北基桃竹宜臺北、新北、士林、桃園、新竹、基隆、宜蘭臺灣高等法院本院
中彰投苗臺中、苗栗、彰化、南投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雲嘉南臺南、嘉義、雲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高屏澎高雄、屏東、澎湖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花東花蓮、臺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金馬金門、連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裁判所法(高等裁判所支部の設置・運営)
🇰🇷 韓國법원조직법(고등법원 지원)
🇨🇳 中國人民法院组织法(高级人民法院)
🇩🇪 德國Gerichtsverfassungsgesetz (GVG)(Oberlandesgericht)
🇫🇷 法國Code de l'organisation judiciaire(cour d'appel)
🇺🇸 美國28 U.S.C.(United States Courts of Appe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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