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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48 條(受託送達之處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囑託之機關或公務員,經通知已為送達或不能為送達者,法院書記官應將通知書附卷;其不能為送達者,並應將其事由通知使為送達之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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