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48 條(受託送達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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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48條規定,受囑託機關回報不能送達後,法院書記官須將通知書附卷,並通知當事人,作為其聲請公示送達的依據。
Q · 法院說傳票送不到對方,接下來會怎樣?
書記官會把結果附卷並通知你送達失敗
依民事訴訟法第148條,受囑託送達的機關回報結果後,法院書記官應將通知書附卷;若是「不能送達」,還必須將失敗事由通知聲請送達的當事人。這個通知不是禮貌提醒,而是啟動下一步的觸發器:當事人收到後,才能據以聲請公示送達(第149條),讓案件繼續審理。
深度解讀
你委託法院幫你把文書送到對方手上,結果送不到。然後呢?這條規定的就是「然後」。受託的機關或公務員回報結果後,法院書記官要把回報文件放進案卷。如果是「送不到」,書記官還必須通知你這件事,讓你知道送達失敗了。這個通知不是客氣的提醒,而是啟動你下一步動作的觸發器:你收到「送不到」的通知後,才能去聲請公示送達(第149條),讓案子繼續走下去。很多人不知道這個環節的存在,案子卡住了也不知道卡在哪裡。問題往往不是法院不幫你,而是送達結果的回報還躺在某個流程裡,你沒有主動追蹤。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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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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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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