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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514支付命令應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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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支付命令,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事項。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2. 2.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事項之記載,得以聲請書狀作為附件代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14條規定支付命令須載明三款事項,核心是告知債務人20日內不提異議,債權人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Q · 收到支付命令一定要理嗎?

要。20天內沒提異議,它就變成能查封財產的執行名義

依民事訴訟法第514條,支付命令必須載明三款事項:援引第511條的聲請表明事項、債務人應於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以及未異議時債權人得聲請強制執行的教示。其中第1項第3款是2015年修法增訂的強制告知。收到後不論有沒有道理,20日內提出異議即可讓命令失效並轉入一般民事訴訟;逾期未異議,支付命令即取得執行力,債權人可查封薪資、存款與不動產。

白話解讀

2015年之前,支付命令是台灣司法最大的漏洞之一。詐騙集團偽造借據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法院不審實體直接發出,被害人沒在20天內提異議就「視同判決確定」,想翻都翻不了。房子被拍賣、薪水被扣,才發現自己「欠」了一百萬。那一年立法院大修§521,讓支付命令確定後只剩「執行力」沒有「既判力」。本條第1項第3款也是那次修法增訂的:法院發支付命令時必須明確告訴債務人「如果不在20天內提出異議,對方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這個「教示」是債務人的警報系統。看到這段字,你就知道自己手上這張紙不是廣告單,是執行名義的前身。20天不提異議,房子車子帳戶就可能被查封。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14條為督促程序中支付命令的法定應記載事項規範,要求支付命令載明聲請表明事項、20日不變期間異議教示,以及逾期未異議即可聲請強制執行的告知,使形式審查發出的支付命令仍能保障債務人的程序救濟機會。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收到支付命令該不該理?

一定要理。2015年修法後支付命令確定後雖然沒有既判力,但仍是執行名義,對方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查封財產。至少要做的一件事:20天內寄一張寫「異議」並簽名的書狀到發命令的那個法院,並用掛號保存回執。

Q2支付命令確定後我還能救嗎?

可以但比提異議累十倍。確定後無既判力,可另提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或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債不存在或已消滅;但此時對方可能已在執行你的財產,還要聲請停止執行,程序往往拖數月到一年。

Q3支付命令為什麼不用法官審理就能發?

因為督促程序設計初衷是快速處理無爭議的債權,法院只做形式審查確認書狀齊全,不看實體、不通知債務人出庭,平衡點在於債務人收到後可不附理由提異議,異議即自動轉為民事訴訟。

Q4支付命令是什麼?

督促程序中法院經書狀形式審查後核發、要債務人清償的命令,20日內可不附理由提異議使其失效。

Q5支付命令第514條規定哪三款事項?

第一款援引第511條聲請表明事項、第二款20日異議期、第三款逾期未異議得聲請強制執行的教示。

Q6什麼叫不變期間?

法定不得伸長或縮短的期間,支付命令異議為送達後20日,逾期權利即喪失。

Q7支付命令和判決差在哪?

支付命令未經實體審理且確定後無既判力,判決經言詞辯論並有既判力,但兩者都是執行名義。

Q8收到支付命令怎麼辦?

拍照確認送達日,20日內向發命令的法院遞異議狀,不必附理由,掛號寄送保留回執。

Q9支付命令異議狀怎麼寫?

載明案號、表示「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並簽名即可,依第516條不需寫理由。

Q10支付命令20天怎麼計算?

從送達次日起算20日;交給同居人代收的,從同居人收受日起算,即使本人不在家。

Q11聲請支付命令要花多少錢?

督促程序聲請費用低廉(程序費約數百元),這也是它易被濫用的原因之一。

Q12支付命令 vs 本票裁定哪個難對抗?

兩者都形式審查、無既判力,但支付命令可20日內不附理由異議即失效,本票裁定須另訴確認債權不存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是否實體審理對抗方式確定後效力
支付命令(督促程序)否,僅書狀形式審查20日內不附理由異議即失效執行名義,無既判力
本票裁定否,僅形式審查票據另訴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執行名義,無既判力
一般民事判決是,言詞辯論調查證據上訴執行名義,有既判力

是否實體審理

支付命令(督促程序)
否,僅書狀形式審查
本票裁定
否,僅形式審查票據
一般民事判決
是,言詞辯論調查證據

對抗方式

支付命令(督促程序)
20日內不附理由異議即失效
本票裁定
另訴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一般民事判決
上訴

確定後效力

支付命令(督促程序)
執行名義,無既判力
本票裁定
執行名義,無既判力
一般民事判決
執行名義,有既判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387条(支払督促の記載事項・督促手続)
韓國민사소송법 독촉절차 중 지급명령의 기재사항(제468조 부근)
中國民事诉讼法 督促程序(支付令,第221条以下)
德國ZPO § 692(Inhalt des Mahnbescheids,Mahnverfahren)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1405 et s.(injonction de payer)
美國無直接對應;功能近似 default judgment/small claims 簡易程序(普通法無督促程序制度)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6

(0190913 制定)

駁回除權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0231219 制定)

宣告假執行之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債務人仍得提出異議。   前項期間為不變期間,提出異議逾此期間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支付命令,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第五百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所定事項。   二、債務人如欲免假執行之宣告,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十五日內,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0601102 修正)

支付命令,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第五百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所定事項。   二、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立法理由第二款原法規定支付命令之宣告假執行程序,徒增債權人聲請及法院裁定之煩,對債務人亦無實益,故將督促程序予以簡化,便利債權人行使權利,又第二款規定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十五日之不變期間內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一節,時間稍嫌過短,爰修正為「二十日」,俾應需要。

(0920114 修正)

支付命令,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第五百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事項。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第五百十一條第三款所定事項之記載,得以聲請書狀作為附件代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本文「左列」修正為「下列」,列為第一項。並配合第五百十一條之修正,修正第一款文字。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及賠償程序費用之時期,非訴訟法上之不變期間,而向法院提出異議期間,始為訴訟法上之不變期間,爰將第二款作文字修正。   三、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所表明第五百十一條第三款所定之事項,如其聲請書狀之記載完整,應許法院以之作為附件代替該項記載,以利迅速處理,並減輕法院之負擔,爰增訂第二項。

(1040615 修正)

支付命令,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事項。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事項之記載,得以聲請書狀作為附件代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第一、二款未修正。   二、本次修法後,支付命令確定後得為執行名義,已無既判力而僅有執行力。為使支付命令之債權人與債務人知悉支付命令之效力已有變更;且逾期提出異議之失權效果,影響當事人權益甚大,故支付命令應載明「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作為教示之用,爰增訂第一項第三款。   三、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 支付命令名詞
  • 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條文
  • 債務人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送達名詞
  • 不變期間名詞
  • 異議名詞
  • 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民事訴訟法511條文
(0190913 制定)

駁回除權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0231219 制定)

宣告假執行之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債務人仍得提出異議。   前項期間為不變期間,提出異議逾此期間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支付命令,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第五百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所定事項。   二、債務人如欲免假執行之宣告,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十五日內,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0601102 修正)

第二款原法規定支付命令之宣告假執行程序,徒增債權人聲請及法院裁定之煩,對債務人亦無實益,故將督促程序予以簡化,便利債權人行使權利,又第二款規定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十五日之不變期間內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一節,時間稍嫌過短,爰修正為「二十日」,俾應需要。

(0920114 修正)

一、原條文本文「左列」修正為「下列」,列為第一項。並配合第五百十一條之修正,修正第一款文字。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及賠償程序費用之時期,非訴訟法上之不變期間,而向法院提出異議期間,始為訴訟法上之不變期間,爰將第二款作文字修正。   三、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所表明第五百十一條第三款所定之事項,如其聲請書狀之記載完整,應許法院以之作為附件代替該項記載,以利迅速處理,並減輕法院之負擔,爰增訂第二項。

(1040615 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第一、二款未修正。   二、本次修法後,支付命令確定後得為執行名義,已無既判力而僅有執行力。為使支付命令之債權人與債務人知悉支付命令之效力已有變更;且逾期提出異議之失權效果,影響當事人權益甚大,故支付命令應載明「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作為教示之用,爰增訂第一項第三款。   三、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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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14 條規定:「支付命令,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事項。 二、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