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14 條(支付命令應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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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支付命令,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事項。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2.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事項之記載,得以聲請書狀作為附件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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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14條規定支付命令須載明三款事項,核心是告知債務人20日內不提異議,債權人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Q · 收到支付命令一定要理嗎?
要。20天內沒提異議,它就變成能查封財產的執行名義
依民事訴訟法第514條,支付命令必須載明三款事項:援引第511條的聲請表明事項、債務人應於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以及未異議時債權人得聲請強制執行的教示。其中第1項第3款是2015年修法增訂的強制告知。收到後不論有沒有道理,20日內提出異議即可讓命令失效並轉入一般民事訴訟;逾期未異議,支付命令即取得執行力,債權人可查封薪資、存款與不動產。
深度解讀
2015年之前,支付命令是台灣司法最大的漏洞之一。詐騙集團偽造借據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法院不審實體直接發出,被害人沒在20天內提異議就「視同判決確定」,想翻都翻不了。房子被拍賣、薪水被扣,才發現自己「欠」了一百萬。那一年立法院大修§521,讓支付命令確定後只剩「執行力」沒有「既判力」。本條第1項第3款也是那次修法增訂的:法院發支付命令時必須明確告訴債務人「如果不在20天內提出異議,對方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這個「教示」是債務人的警報系統。看到這段字,你就知道自己手上這張紙不是廣告單,是執行名義的前身。20天不提異議,房子車子帳戶就可能被查封。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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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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