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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14 條(支付命令應載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支付命令,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事項。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2. 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事項之記載,得以聲請書狀作為附件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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