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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511聲請支付命令應表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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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2. 2.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支付命令聲請須表明當事人、請求標的、原因事實、聲請陳述與法院五款,並於104年新增債權人請求應釋明之義務。

Q · 聲請支付命令要寫什麼?需要證據嗎?

要寫五款事項,並提出釋明證據

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聲請支付命令的書狀須表明五款: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標的及數量、原因事實(有對待給付者須載明已履行情形)、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法院。民國104年修法新增第2項,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須提出借據、匯款紀錄、對話截圖等讓法官合理確信債權存在的證據,缺一或釋明不足者依第513條駁回。

白話解讀

2015 年之前,台灣有一個制度漏洞讓詐騙集團發大財:拿著偽造的借據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法院因為這是督促程序,不傳喚被告、不審查文件真偽,直接發命令。收到命令的人如果 20 天內沒異議,就變成確定債權,詐騙集團拿著它去強制執行你的帳戶。這就是 104 年修法(民國 104 年 6 月 15 日)修補的那個大洞:新增第 2 項「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釋明不是完整證明,但債權人必須提出讓法官有「合理確信」的證據(借據、匯款紀錄、LINE 對話),不能再只寫一份聲請書就拿到命令。這個修正是台灣民事訴訟法近十年最重要的一次消費者保護立法。除此之外,本條還規定聲請書必須寫五件事:雙方身分、請求內容、原因事實(有對待給付的要說已履行的情況)、「我要聲請支付命令」的陳述、管轄法院。五件事缺一不可,不然會被第 513 條駁回。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範支付命令聲請的應表明事項與釋明義務,為督促程序的入口規定:聲請書須具備當事人、請求標的及數量、原因事實、聲請陳述、法院五款,並自民國104年起要求債權人就其請求提出釋明證據,以防止無憑據的假債權取得執行名義。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104年修法說的「釋明」到底要到什麼程度?

比證明低、比空口說白話高。實務上讓法官覺得這筆債權大概是真的就夠,一份借據正本加一筆匯款紀錄通常就過關;只靠一份自己寫的聲請狀沒有任何書面證據就會被駁回。LINE 對話截圖現在是有效釋明材料,但要能顯示對話者帳號、明確金額與承認欠款的陳述。

Q2聲請書的「原因事實」要寫多詳細?

具體到讓法官讀完能判斷這是什麼債務、有沒有成立。寫「對方欠我50萬」不夠,要寫「113年3月15日由本人台灣銀行帳戶匯款50萬至被告國泰世華帳戶,約定113年12月31日返還,被告至今未清償」。法院網站有免費聲請書範本,照填即可。

Q3如果債權人沒附釋明證據,法院會自動駁回嗎?

不會自動駁回,法院通常先發函要求限期補正,補不齊才駁回,這整個來回會延長案件2至4週。若你是收到支付命令的一方,看到聲請書釋明單薄,你的異議很有機會讓案件進入一般訴訟後使對方舉證不能。

Q4聲請支付命令要表明哪幾款事項?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標的及數量、原因事實、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法院共五款,缺一即可能依第513條駁回。

Q5支付命令的釋明是什麼意思?

比完整證明門檻低,只要提出借據、匯款紀錄、對話截圖等讓法官合理確信債權大概為真的證據即可,不須使法院達到確信。

Q6什麼情況算有對待給付要特別寫?

雙方有買賣、承攬等雙務關係時,須在聲請書表明自己對待給付已履行的情形,否則踩第509條被駁回。

Q7104年修法改了民訴511條什麼?

新增第2項釋明義務,並配合將支付命令確定後效力從既判力降為執行名義,兩件配套修補詐騙濫用漏洞。

Q8支付命令聲請書怎麼寫?

寫明五款事項,原因事實要具體到時間、金額、交付方式、到期日,可用法院免費範本或司法院線上聲請系統。

Q9沒有書面借據要怎麼釋明?

整理能顯示對話者帳號、明確金額與承認欠款內容的對話截圖,列印標註後作釋明材料,實務上接受。

Q10收到支付命令第一步怎麼做?

看送達日期、翻聲請書附件檢查釋明證據,並在翌日起20日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先送空白異議書也可。

Q11支付命令要花多少錢?

督促程序裁判費固定新臺幣500元,與請求金額無關,是相對訴訟最低成本的求償起點。

Q12支付命令 vs 本票裁定哪個快?

兩者都是執行名義且快速,本票裁定須持本票、支付命令須釋明債權;無本票但有借據匯款證據時走支付命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證據門檻裁判費確定後效力對方翻案途徑
支付命令(民訴511)釋明(合理確信即可)固定500元執行名義(非既判力)20日內異議轉訴訟,或事後提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本票裁定提出本票即可形式審查依金額計(約1000元起)執行名義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一般民事訴訟完整證明(優勢證據)依請求金額約1.1%既判力上訴

證據門檻

支付命令(民訴511)
釋明(合理確信即可)
本票裁定
提出本票即可形式審查
一般民事訴訟
完整證明(優勢證據)

裁判費

支付命令(民訴511)
固定500元
本票裁定
依金額計(約1000元起)
一般民事訴訟
依請求金額約1.1%

確定後效力

支付命令(民訴511)
執行名義(非既判力)
本票裁定
執行名義
一般民事訴訟
既判力

對方翻案途徑

支付命令(民訴511)
20日內異議轉訴訟,或事後提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本票裁定
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一般民事訴訟
上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384条(支払督促の申立ての方式)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64조(지급명령의 신청)
中國民事訴讼法 第221条(支付令的申请)
德國ZPO § 690(Form und Inhalt des Mahnantrags)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1407(requête en injonction de paye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5

(0190913 制定)

申報權利在期間已滿後,而在未為除權判決前者,視與在期間內申報者同。

(0231219 制定)

支付命令送達於債務人後,法院書記官應速通知債權人。   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0570109 全文修正)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並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   三、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四、法院。

(0920114 修正)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立法理由一、本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原第二款規定包括二事項,為求明晰,爰將之分款規定,前段仍列為第二款。   三、原第二款後段移列為第三款,並增列「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期與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相配合。   四、因新增前款,故將原第三款、第四款依序移列為第四款、第五款。

(1040615 修正)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免支付命令淪為製造假債權及詐騙集團犯罪工具,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避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爰增列第二項,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不合於本條第二項規定者,法院得依本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 支付命令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債權人名詞
(0190913 制定)

申報權利在期間已滿後,而在未為除權判決前者,視與在期間內申報者同。

(0231219 制定)

支付命令送達於債務人後,法院書記官應速通知債權人。   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0570109 全文修正)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並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   三、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四、法院。

(0920114 修正)

一、本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原第二款規定包括二事項,為求明晰,爰將之分款規定,前段仍列為第二款。   三、原第二款後段移列為第三款,並增列「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期與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相配合。   四、因新增前款,故將原第三款、第四款依序移列為第四款、第五款。

(1040615 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免支付命令淪為製造假債權及詐騙集團犯罪工具,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避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爰增列第二項,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不合於本條第二項規定者,法院得依本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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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