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11 條(聲請支付命令應表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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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支付命令聲請須表明當事人、請求標的、原因事實、聲請陳述與法院五款,並於104年新增債權人請求應釋明之義務。
Q · 聲請支付命令要寫什麼?需要證據嗎?
要寫五款事項,並提出釋明證據
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聲請支付命令的書狀須表明五款: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標的及數量、原因事實(有對待給付者須載明已履行情形)、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法院。民國104年修法新增第2項,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須提出借據、匯款紀錄、對話截圖等讓法官合理確信債權存在的證據,缺一或釋明不足者依第513條駁回。
深度解讀
2015 年之前,台灣有一個制度漏洞讓詐騙集團發大財:拿著偽造的借據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法院因為這是督促程序,不傳喚被告、不審查文件真偽,直接發命令。收到命令的人如果 20 天內沒異議,就變成確定債權,詐騙集團拿著它去強制執行你的帳戶。這就是 104 年修法(民國 104 年 6 月 15 日)修補的那個大洞:新增第 2 項「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釋明不是完整證明,但債權人必須提出讓法官有「合理確信」的證據(借據、匯款紀錄、LINE 對話),不能再只寫一份聲請書就拿到命令。這個修正是台灣民事訴訟法近十年最重要的一次消費者保護立法。除此之外,本條還規定聲請書必須寫五件事:雙方身分、請求內容、原因事實(有對待給付的要說已履行的情況)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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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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