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為專屬管轄,須向債務人住所地或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聲請,合意管轄無效。
Q · 支付命令可以照合約寫的合意管轄送嗎?
不行。支付命令是專屬管轄,合意管轄無效
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支付命令之聲請為「專屬管轄」,必須向對債務人有管轄權的法院聲請:自然人依住所地(第1條)、法人依主事務所所在地(第2條),多名共同債務人可依第20條擇一住所地法院一次處理。即使合約寫明「合意由某法院管轄」,在督促程序中一律無效,仍須送債務人所屬法院。理由是支付命令程序中債務人無法到庭辯論,法律以「在自己熟悉的法院被處理」作為最低程序保障。
你按照規則準備好了支付命令聲請書,去地方法院遞件。管轄錯了,當天就被退件。這條告訴你:支付命令只能向「對債務人有管轄權的法院」聲請,而且是「專屬管轄」,不能雙方合意選擇。具體是哪個法院?依本條文引用的規定決定:第1條(自然人依住所地)、第2條(法人依主事務所所在地)、第6條(因財產權爭議也可由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第20條(共同被告時可由其中一人的住所地法院管轄全部)。「專屬」兩個字的意思是:就算你跟債務人合約寫了「合意由台北地院管轄」,聲請支付命令時也不算數,還是要乖乖送到債務人住所地的法院。為什麼這樣設計?因為督促程序是單方面的,讓債務人在自己熟悉的法院處理,是對他被剝奪聽審機會的最低補償。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為支付命令(督促程序)的管轄規範,採「專屬管轄」原則:聲請人必須向對債務人具管轄權之法院提出,包括自然人住所地(第1條)、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第2條)、業務所在地(第6條)及共同訴訟管轄(第20條)。專屬管轄排除當事人合意管轄之適用,確保債務人在無辯論機會的督促程序中,仍能於其熟悉之法院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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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第510條用「專屬管轄」排除合意管轄。這是督促程序的特殊設計,因為債務人不能開庭說話,法律至少保證由他熟悉的法院處理。內行人提示:若希望案件在台北處理,別走督促程序,直接起訴,合意管轄在訴訟程序中才有效。
不用。民國92年修法加入的第20條共同管轄,讓你可以在其中任一被告的住所地法院一次聲請所有債務人,前提是這些債務人之間有共同訴訟關係(如連帶債務人)。內行人提示:這條修法紅利連很多律師都忘了用,處理連帶保證糾紛時特別省事。
向對債務人有管轄權的法院:自然人依住所地(第1條)、法人依主事務所所在地(第2條),不是聲請人自己方便的法院。內行人提示:遞件前用司法院管轄法院查詢系統輸入債務人地址,五分鐘可省下退件重送的兩週。
規定支付命令採專屬管轄,必須送債務人所屬法院,是督促程序的管轄門牌號碼。
法律強制指定唯一管轄法院,當事人不能用合意或約定變更,與合意管轄、普通管轄不同。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的簡速程序,債務人不到庭辯論,逾期未異議即確定。
查債務人最新住所或公司登記地→在司法院管轄法院查詢系統輸入地址→確認所屬地方法院。
若有共同訴訟關係(如連帶債務),依第20條擇其中一人住所地法院一次聲請全部債務人。
法院會裁定移轉管轄到正確法院,不必自行撤回重聲請,但整體時程約延長2至4週。
以登記之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為準(第2條),分公司非獨立當事人,應以本公司登記地聲請。
督促程序中專屬管轄絕對優先,合意管轄無效;改走一般訴訟時合意管轄才生效。
支付命令限專屬管轄不可合意,一般起訴可用合意與應訴管轄,彈性較大。
| 比較面向 | 專屬管轄_第510條 | 合意管轄_第24條 | 普通管轄_第1條 |
|---|---|---|---|
| 可否合意變更 | 不可,合意無效 | 可由雙方約定 | 依法定但可競合 |
| 適用程序 | 督促程序(支付命令) | 一般訴訟程序 | 一般訴訟程序 |
| 債務人保障 | 強制於債務人法院,補償無辯論機會 | 依約定,雙方平等 | 以被告住所地為原則 |
| 送錯後果 | 裁定移轉管轄 | 依約定法院 | 得抗辯或移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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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權利之期間,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二個月以上。
支付命令,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第五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所定事項。 二、債務人如欲免假執行,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十五日內,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或第六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立法理由原條文係就對個別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時規定專屬管轄法院,惟債務人如為多數,而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依法得對之提起共同訴訟者,應由何法院管轄,易滋疑義,爰增列「第二十條」共同管轄之規定,俾利適用。
申報權利之期間,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二個月以上。
支付命令,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第五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所定事項。 二、債務人如欲免假執行,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十五日內,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或第六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原條文係就對個別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時規定專屬管轄法院,惟債務人如為多數,而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依法得對之提起共同訴訟者,應由何法院管轄,易滋疑義,爰增列「第二十條」共同管轄之規定,俾利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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