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09 條(聲請支付命令之限制)
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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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三種情況不得聲請支付命令:聲請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須依公示送達為之。
Q · 支付命令什麼情況不能聲請?
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三種情況不得聲請支付命令:第一,聲請人自己的對待給付尚未履行(例如賣家還沒交貨就想催款);第二,支付命令的送達應於外國為之(債務人實際在國外);第三,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找不到債務人、只能登報)。踩到任一條,法院依第513條以裁定駁回,只能改走一般民事訴訟。
白話解讀
這條捷徑不是萬用的。讀完 508 條覺得督促程序這麼方便,準備去聲請時,有三種情況會讓你卡在法院門口,直接被駁回。第一種,你自己還沒做完你該做的事:買賣合約你還沒交貨,就想叫對方先付錢,法院不管這種要對方先出手的請求。第二種,對方人在國外,送達地址是外國:法院的督促程序就是靠快速、單方面送達來跑,送不到國外,這條路不通。第三種,你找不到對方,想用公示送達(貼在法院公告欄):公示送達本身是「視為送達」的擬制,用在督促程序裡會讓對方連一眼都看不到就被裁定,立法者認為太過份,直接禁止。這三條禁區不是法院的任意判斷,是寫死在條文裡的絕對限制。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為督促程序的聲請限制規範,列出三種絕對禁止聲請支付命令的情形:聲請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支付命令應於外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三者共同點是程序快速、單方送達的特性會過度犧牲債務人在裁定前的程序保障,故立法明文劃為禁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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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支付命令什麼情況不能聲請?▾
對待給付尚未履行、送達應於外國、或須公示送達,三種情況依民訴第509條都不得聲請。
Q2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是什麼意思?▾
指你自己這邊也有義務還沒做完(如賣家還沒交貨),就想單方催對方付款,督促程序不處理這種互負義務的爭議。
Q3債務人在國外可以聲請支付命令嗎?▾
不行。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依第509條不得聲請,須改走一般民事訴訟。
Q4找不到債務人能用支付命令嗎?▾
不行。須依公示送達(登報、貼公告欄)的案件被第509條禁止,因為對方可能根本沒收到就被裁定。
Q5違反第509條聲請會怎樣?▾
法院依第513條以裁定駁回聲請,不需開庭,聲請費通常不退。
Q6對方有台灣戶籍但人在國外,算外國送達嗎?▾
實務看實際能否在台灣送達,若須透過外交或司法互助管道送達國外,仍算外國送達,禁令啟動。
Q7支付命令不能用時還有什麼替代方法?▾
改走一般民事訴訟,可同時聲請假扣押(第522條)防止脫產,對方在國外則走涉外民事訴訟。
Q8對待給付未履行時怎麼讓案件可以聲請?▾
先完成自己的給付義務(如先出貨並保留簽收單),案件即從互負義務轉為單純金錢債務,便可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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