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09 條(聲請支付命令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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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三種情況不得聲請支付命令:聲請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須依公示送達為之。
Q · 支付命令什麼情況不能聲請?
三種:你義務未履行、對方在國外、要公示送達
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三種情況不得聲請支付命令:第一,聲請人自己的對待給付尚未履行(例如賣家還沒交貨就想催款);第二,支付命令的送達應於外國為之(債務人實際在國外);第三,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找不到債務人、只能登報)。踩到任一條,法院依第513條以裁定駁回,只能改走一般民事訴訟。
深度解讀
這條捷徑不是萬用的。讀完 508 條覺得督促程序這麼方便,準備去聲請時,有三種情況會讓你卡在法院門口,直接被駁回。第一種,你自己還沒做完你該做的事:買賣合約你還沒交貨,就想叫對方先付錢,法院不管這種要對方先出手的請求。第二種,對方人在國外,送達地址是外國:法院的督促程序就是靠快速、單方面送達來跑,送不到國外,這條路不通。第三種,你找不到對方,想用公示送達(貼在法院公告欄):公示送達本身是「視為送達」的擬制,用在督促程序裡會讓對方連一眼都看不到就被裁定,立法者認為太過份,直接禁止。這三條禁區不是法院的任意判斷,是寫死在條文裡的絕對限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督促程序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支付命令名詞
- 送達名詞
- 公示送達名詞
- 民事訴訟法 第 145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47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49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53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08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12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14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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