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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509 條(聲請支付命令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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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三種情況不得聲請支付命令:聲請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須依公示送達為之。

Q · 支付命令什麼情況不能聲請?

三種:你義務未履行、對方在國外、要公示送達

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三種情況不得聲請支付命令:第一,聲請人自己的對待給付尚未履行(例如賣家還沒交貨就想催款);第二,支付命令的送達應於外國為之(債務人實際在國外);第三,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找不到債務人、只能登報)。踩到任一條,法院依第513條以裁定駁回,只能改走一般民事訴訟。

深度解讀

這條捷徑不是萬用的。讀完 508 條覺得督促程序這麼方便,準備去聲請時,有三種情況會讓你卡在法院門口,直接被駁回。第一種,你自己還沒做完你該做的事:買賣合約你還沒交貨,就想叫對方先付錢,法院不管這種要對方先出手的請求。第二種,對方人在國外,送達地址是外國:法院的督促程序就是靠快速、單方面送達來跑,送不到國外,這條路不通。第三種,你找不到對方,想用公示送達(貼在法院公告欄):公示送達本身是「視為送達」的擬制,用在督促程序裡會讓對方連一眼都看不到就被裁定,立法者認為太過份,直接禁止。這三條禁區不是法院的任意判斷,是寫死在條文裡的絕對限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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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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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09 條規定:「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0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0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