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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118 條(扣押命令等之送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十六條之一及前條之命令,應送達債務人第三人,已為送達後,應通知債權人
  2. 前項命令,送達於第三人時發生效力,無第三人者,送達於債務人時發生效力。但送達前已為扣押登記者,於登記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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