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18 條(扣押命令等之送達)
- 1.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十六條之一及前條之命令,應送達於債務人及第三人,已為送達後,應通知債權人。
- 2.前項命令,送達於第三人時發生效力,無第三人者,送達於債務人時發生效力。但送達前已為扣押登記者,於登記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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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118 條規定,扣押命令送達第三人時生效,無第三人者送達債務人時生效,但送達前已辦扣押登記者自登記時生效。
Q · 法院的扣押命令什麼時候開始生效?
依強制執行法第 118 條第二項,執行命令原則上「送達於第三人時」發生效力;若無第三人,則「送達於債務人時」生效。但有一個關鍵例外:送達前若已辦理扣押登記(例如不動產扣押登記),命令自「登記時」即生效,不必等送達。法官核發命令只是起跑,送達或登記才是效力的起算點。
白話解讀
一道法院命令,效力什麼時候啟動?不是法官簽名的那一刻,不是法院發出的那一刻,而是這道命令「送到第三人手上」的那一刻。118條處理的就是這個精確到小時都可能改變結果的問題。扣押命令、收取命令、移轉命令、讓與管理命令,全部要送達給債務人和第三人,送達後再通知債權人。生效時點的規則很清楚:有第三人的,送達第三人時生效;沒有第三人的,送達債務人時生效。但有一個例外會讓很多人措手不及:如果法院在送達之前就已經做了扣押登記(例如不動產扣押登記),那麼從登記那一刻起命令就生效了,不用等送達。這個差異在時間賽跑中是致命的。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 118 條規範執行命令(扣押、收取、移轉、讓與管理命令)的送達對象與生效時點。命令應送達債務人及第三人,送達後通知債權人;效力原則上於送達第三人時發生,無第三人者於送達債務人時發生,但送達前已為扣押登記者,自登記時即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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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扣押命令什麼時候生效?▾
送達第三人時生效,無第三人者送達債務人時生效,扣押登記在前則自登記時生效。
Q2法官核發命令當天就生效嗎?▾
不是。核發只是起跑,送達第三人(或扣押登記)才是效力起算點。
Q3我是第三人,收到命令前付款給債務人有責任嗎?▾
沒有。送達你之前的給付合法,但要保留付款時間證據。
Q4扣押登記和送達哪個先生效?▾
送達前已辦扣押登記者,自登記時生效,早於送達。
Q5通知債權人那一步重要嗎?▾
通知只是讓債權人知道可進行下一步,不影響命令效力。
Q6第三人收到命令後幾天內要表態?▾
送達後 10 日內得依第 119 條聲明異議,逾期未異議又不履行可被執行。
Q7債務人在扣押登記後過戶有效嗎?▾
對債權人無效,登記在前命令已生效,處分不得對抗債權人。
Q8哪些命令適用第 118 條的生效規則?▾
第 115、116、116-1 條及移轉等命令,即金錢債權與其他財產權執行命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形 | 生效時點 | 法律效果 |
|---|---|---|
| 有第三人 | 送達第三人時 | 第三人自此不得對債務人清償,否則須再向債權人清償 |
| 無第三人 | 送達債務人時 | 債務人自此受命令拘束 |
| 送達前已辦扣押登記 | 登記時(早於送達) | 債務人於登記後之處分不得對抗債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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