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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181裁定停止-特殊障礙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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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於戰時服兵役,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者,或因天災、戰事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與法院交通隔絕者,法院得在障礙消滅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81條:因天災、戰事等不可避事故與法院交通隔絕,或戰時服兵役,法院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須法院裁定始停。

Q · 颱風把路沖斷、人到不了法院,官司會不會就這樣被判輸?

不會,可請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181條,若因天災、戰事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與法院交通完全隔絕,或於戰時服兵役而有停止必要,法院得在障礙消滅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期間訴訟時鐘凍結。關鍵有二:一是必須達到「與法院交通隔絕」的客觀程度,單純不方便不算;二是這是法院「裁定」才停,不會自動發生,當事人須主動讓法院知道處境。

白話解讀

你正在打一場官司,突然一場颱風把你困在山裡,手機沒訊號,公路全斷。法院開庭日到了,你根本到不了。或者更極端的:戰爭爆發,你被徵召入伍,制服穿上去,法庭的事根本管不了。這時候怎麼辦?你的案子會因為你缺席而被判掉嗎?不會。這條就是你的「暫停鍵」。法院可以裁定:在障礙消滅之前,整個訴訟程序凍結,時鐘停走。注意兩個細節:第一,不是任何不方便都能按這個鍵,必須是「不可避之事故」導致你跟法院之間的交通完全隔絕,或者戰時服兵役且確有停止必要。颱風天懶得出門不算,但颱風天橋斷路毀出不去就算。第二,這個暫停鍵是法院按的,不是你自己按的。你要做的是讓法院知道你的狀況,法院裁定後程序才停。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81條為訴訟程序停止之規範,當事人於戰時服兵役而有停止必要,或因天災、戰事及其他不可避之事故與法院交通隔絕時,法院得在障礙消滅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其性質為「裁定停止」,需法院審查障礙真實存在後裁定,與第180條法院端「當然停止」不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颱風天法院有開庭嗎?我不去會怎樣?

颱風天如果法院所在地停班停課,法院通常也停止開庭,這是第180條法院不能執行職務的情況,程序當然停止,你不用做任何事。但如果法院正常運作、是你這邊因為風災到不了,那走的是第181條,你必須主動讓法院知道。兩條差別在於:一個是法院自己停,一個要你去說。建議事後打電話確認你的案件開庭日是否自動延期。

Q2對方一直用各種理由聲請停止訴訟拖時間,我能怎麼辦?

法院裁定停止不是橡皮圖章,必須審查障礙是否真實存在且確實導致交通隔絕。你可以向法院提出書狀表達反對意見,並附上對方所在地區交通正常的客觀證據。如果法院已經裁定停止,你對這個裁定可以提起抗告,或於障礙消滅後依第186條聲請續行訴訟。訴訟中累積的拖延紀錄,在法官心證上會對拖延方不利。

Q3什麼狀況算「與法院交通隔絕」?

必須是物理性、客觀的、用盡一切方法都到不了法院的程度,例如道路全斷、離島停航、橋梁沖毀。颱風天懶得出門不算,身體不適有請假與改期機制,出國旅遊是自己的選擇,這些都不屬於第181條的交通隔絕。

Q4民事訴訟法181條是什麼?

規範因天災戰事與法院交通隔絕、或戰時服兵役時,法院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的暫停機制。

Q5180條和181條差在哪?

180條是法院自己不能辦公的當然停止(不用聲請);181條是當事人這邊交通隔絕的裁定停止(要讓法院知道)。

Q6什麼叫「不可避之事故」?

天災、戰事或其他非當事人所能控制且無法迴避的重大事故,且須導致與法院交通隔絕。

Q7停止訴訟程序是什麼意思?

訴訟程序暫時凍結、時鐘停走,障礙消滅後恢復到停止前的狀態繼續進行。

Q8颱風到不了法院怎麼聲請停止?

第一時間以傳真電話或委託他人通知法院,保留停航封路證據,再具狀聲請裁定停止。

Q9聲請停止要附什麼證據?

停航公告、道路封閉照片、村里長證明、氣象局警報紀錄等可證明交通隔絕的客觀資料。

Q10停止後要怎麼讓訴訟恢復?

障礙消滅後主動通知法院續行,或依第186條聲請撤銷停止裁定,否則法院可依職權續行。

Q11對方濫用181條拖延要怎麼破解?

提意見書附該地交通正常的客觀證據,已裁定停止可抗告或依186條聲請續行。

Q12民訴181條 vs 180條哪個要自己聲請?

180條當然停止不用聲請;181條裁定停止要當事人主動讓法院知道並聲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180_當然停止art181_裁定停止art182_裁定停止
障礙來源法院本身不能執行職務(如院區受災、停電無法辦公)當事人端因天災戰事交通隔絕或戰時服兵役本案須以他訴訟法律關係為據而他訴訟繫屬中
是否需聲請不需聲請,當然停止需法院裁定,當事人應主動陳明需法院裁定
停止效果自障礙發生時當然停止自裁定起在障礙消滅前停止至他訴訟終結前停止

art180_當然停止

障礙來源
法院本身不能執行職務(如院區受災、停電無法辦公)
是否需聲請
不需聲請,當然停止
停止效果
自障礙發生時當然停止

art181_裁定停止

障礙來源
當事人端因天災戰事交通隔絕或戰時服兵役
是否需聲請
需法院裁定,當事人應主動陳明
停止效果
自裁定起在障礙消滅前停止

art182_裁定停止

障礙來源
本案須以他訴訟法律關係為據而他訴訟繫屬中
是否需聲請
需法院裁定
停止效果
至他訴訟終結前停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131条(当事者の故障による訴訟手続の中止)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46조(당사자의 장애로 말미암은 중지)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止訴訟」相關規定(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之事由不能參加訴訟)
德國ZPO § 245(Stillstand der Rechtspflege,因戰爭或其他事件致法院停止職務時程序中斷)
美國Servicemembers Civil Relief Act, 50 U.S.C. § 3932(軍人服役期間訴訟程序之停止)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5

(0190913 制定)

中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撤銷之。

(0231219 制定)

當然人於戰時服兵役,或因天災或其他事故與法院交通隔絕者,法院得命在障礙消滅以前中止訴訟程式。

(0570109 全文修正)

當事人於戰時服兵役或因天災或其他事故與法院交通隔絕者,訴訟程序在障礙消滅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因戰事與法院交通隔絕者,訴訟程序在障礙消滅屆滿六個月以前當然停止。   前條但書及前項情形,當事人於停止期間內均向法院為訴訟行為者,其停止終竣。

(0601102 修正)

當事人於戰時服兵役或因天災或其他事故,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障礙消滅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當事人因戰事與法院交通隔絕者,訴訟程序在障礙消滅屆滿三個月以前當然停止。   前條但書及前項情形,當事人於停止期間內,均向法院為訴訟行為者,其停止終竣。

立法理由第一項修正為「當事人於戰時服兵役或因天災或其他事故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障礙消滅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俾法院得視實際情形而為決定,原法第二項文字仍可採用,惟其中「訴訟在障礙消滅屆滿六個月以前,當然停止,」經決定將「六個月」修正「三個月」,以期週妥,原法第三項文字仍予維持,毋庸修正。

(0920114 修正)

當事人於戰時服兵役,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者,或因天災、戰事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與法院交通隔絕者,法院得在障礙消滅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立法理由一、當事人因戰事與法院交通隔絕者,是否即構成法定當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學者多有批評,爰修正為裁定停止之原因,並同列於第一項,刪除第二項。   二、當事人因天災、戰事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其訴訟尚非無法進行,必因該事故致使與法院交通隔絕不便進行訴訟,方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修正第一項。   三、原第三項關於第二項部分,因第二項已刪除,關於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但書部分,已移列為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即無規定必要,爰刪除之。

(0190913 制定)

中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撤銷之。

(0231219 制定)

當然人於戰時服兵役,或因天災或其他事故與法院交通隔絕者,法院得命在障礙消滅以前中止訴訟程式。

(0570109 全文修正)

當事人於戰時服兵役或因天災或其他事故與法院交通隔絕者,訴訟程序在障礙消滅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因戰事與法院交通隔絕者,訴訟程序在障礙消滅屆滿六個月以前當然停止。   前條但書及前項情形,當事人於停止期間內均向法院為訴訟行為者,其停止終竣。

(0601102 修正)

第一項修正為「當事人於戰時服兵役或因天災或其他事故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障礙消滅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俾法院得視實際情形而為決定,原法第二項文字仍可採用,惟其中「訴訟在障礙消滅屆滿六個月以前,當然停止,」經決定將「六個月」修正「三個月」,以期週妥,原法第三項文字仍予維持,毋庸修正。

(0920114 修正)

一、當事人因戰事與法院交通隔絕者,是否即構成法定當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學者多有批評,爰修正為裁定停止之原因,並同列於第一項,刪除第二項。   二、當事人因天災、戰事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其訴訟尚非無法進行,必因該事故致使與法院交通隔絕不便進行訴訟,方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修正第一項。   三、原第三項關於第二項部分,因第二項已刪除,關於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但書部分,已移列為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即無規定必要,爰刪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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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81 條規定:「當事人於戰時服兵役,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者,或因天災、戰事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與法院交通隔絕者,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8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