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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182 條(裁定停止-訴訟之裁判以他訴訟法律關係為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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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2. 2.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本案裁判以他訴訟法律關係成立與否為據時,法院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待他案終結。

Q · 我的案子被法官裁定停止,是不是不審了?

不是。是先決問題還沒結,依民訴182條暫停

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當本案裁判必須以另一個訴訟的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時,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關鍵在「先決關係」而非「有關聯」:他案結果必須直接決定本案勝敗。法條用「得」不是「應」,法官有裁量權,當事人不服該停止裁定可於送達後10日內提抗告。

深度解讀

你的民事官司打到一半,法官突然裁定「暫停」,說要等另一個案子的結果出來才能繼續。這不是法官偷懶,是因為你這個案子的判決結果,取決於另一個案子裡某個法律關係到底成不成立。舉個例子:你告對方要求履行合約,但對方在另一個案子裡主張那份合約無效。如果另一案判合約無效,你這邊就沒得告了。法官與其冒著判出矛盾結論的風險硬審下去,不如按暫停等結果。第二項更進一步,如果那個「前提問題」不是民事法院能決定的,而是要走行政爭訟程序(例如行政處分是否合法),法院一樣可以停下來等。但注意,這是「得」不是「應」,法官有裁量權,他可以停也可以不停。如果你覺得停了對你不利,你可以抗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4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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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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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82 條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8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