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82 條(裁定停止-訴訟之裁判以他訴訟法律關係為據)
- 1.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 2.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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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本案裁判以他訴訟法律關係成立與否為據時,法院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待他案終結。
Q · 我的案子被法官裁定停止,是不是不審了?
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當本案裁判必須以另一個訴訟的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時,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關鍵在「先決關係」而非「有關聯」:他案結果必須直接決定本案勝敗。法條用「得」不是「應」,法官有裁量權,當事人不服該停止裁定可於送達後10日內提抗告。
白話解讀
你的民事官司打到一半,法官突然裁定「暫停」,說要等另一個案子的結果出來才能繼續。這不是法官偷懶,是因為你這個案子的判決結果,取決於另一個案子裡某個法律關係到底成不成立。舉個例子:你告對方要求履行合約,但對方在另一個案子裡主張那份合約無效。如果另一案判合約無效,你這邊就沒得告了。法官與其冒著判出矛盾結論的風險硬審下去,不如按暫停等結果。第二項更進一步,如果那個「前提問題」不是民事法院能決定的,而是要走行政爭訟程序(例如行政處分是否合法),法院一樣可以停下來等。但注意,這是「得」不是「應」,法官有裁量權,他可以停也可以不停。如果你覺得停了對你不利,你可以抗告。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為訴訟程序之裁定停止規範:當本案裁判須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前提(先決問題)時,法院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待他案終結;第2項並準用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法律關係,但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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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182條是什麼?▾
本案裁判須以他案法律關係成立為前提時,法院得裁定停止程序待他案終結。
Q2案子被裁定停止後可以抗告嗎?▾
可以,對停止訴訟程序的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抗告。
Q3什麼是先決問題?▾
本案勝敗直接取決於他案某法律關係是否成立,他案結果是本案的前提。
Q4停止期間時效會不會跑?▾
停止訴訟程序期間,依民訴190條時效不進行,但應自行固定證據。
Q5法官一定要停嗎?▾
不一定。法條用『得』非『應』,法官有裁量權,可停可不停。
Q6對方聲請停止來拖時間怎麼辦?▾
舉證兩案間沒有真正先決關係、只是事實牽連,請求法院駁回停止聲請。
Q7停止的案子怎麼恢復審理?▾
他案終結後可聲請撤銷停止裁定,法院亦應依職權續行訴訟。
Q8行政爭訟也能讓民事案停止嗎?▾
可以,第2項準用,但商標法、專利法等特別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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