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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182裁定停止-訴訟之裁判以他訴訟法律關係為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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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2. 2.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本案裁判以他訴訟法律關係成立與否為據時,法院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待他案終結。

Q · 我的案子被法官裁定停止,是不是不審了?

不是。是先決問題還沒結,依民訴182條暫停

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當本案裁判必須以另一個訴訟的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時,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關鍵在「先決關係」而非「有關聯」:他案結果必須直接決定本案勝敗。法條用「得」不是「應」,法官有裁量權,當事人不服該停止裁定可於送達後10日內提抗告。

白話解讀

你的民事官司打到一半,法官突然裁定「暫停」,說要等另一個案子的結果出來才能繼續。這不是法官偷懶,是因為你這個案子的判決結果,取決於另一個案子裡某個法律關係到底成不成立。舉個例子:你告對方要求履行合約,但對方在另一個案子裡主張那份合約無效。如果另一案判合約無效,你這邊就沒得告了。法官與其冒著判出矛盾結論的風險硬審下去,不如按暫停等結果。第二項更進一步,如果那個「前提問題」不是民事法院能決定的,而是要走行政爭訟程序(例如行政處分是否合法),法院一樣可以停下來等。但注意,這是「得」不是「應」,法官有裁量權,他可以停也可以不停。如果你覺得停了對你不利,你可以抗告。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為訴訟程序之裁定停止規範:當本案裁判須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前提(先決問題)時,法院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待他案終結;第2項並準用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法律關係,但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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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案子被停下來了,我能催法院趕快恢復嗎?

可以。他案終結後可主動聲請撤銷停止裁定續行審理,法院於他訴訟終結後亦應依職權續行。法條用『得』停止而非『應』停止,若能舉證等待損害大於判決矛盾風險,法官有可能選擇繼續審。

Q2商標被告侵權,我已申請撤銷對方商標,法院會等撤銷結果嗎?

這是第2項加但書的典型場景。商標法第60條特別規定,智慧財產法院得自行判斷商標有效與否,不一定等行政爭訟結果,故不能指望法院必停。行政救濟與民事侵權兩邊攻防須協調一致。

Q3民事訴訟法182條是什麼?

先決問題停止規範:本案裁判須以他案法律關係成立為前提時,法院得裁定停止程序待他案終結。

Q4什麼是先決問題(先決關係)?

本案勝敗直接取決於他案某法律關係是否成立,他案結果是本案裁判的前提,而非僅事實上牽連。

Q5裁定停止和當然停止差在哪?

裁定停止須法院裁量並作成裁定(182條);當然停止因當事人死亡等法定事由當然發生(168條起),無須裁定。

Q6第2項『行政爭訟程序』指什麼?

法律關係須由行政訴訟、訴願等行政爭訟程序確定者,民事法院得準用停止規定等待結果。

Q7怎麼聲請法院停止訴訟程序?

具狀向受訴法院聲請,載明他案案號、繫屬法院與先決關係理由,並附他案繫屬證明。

Q8不服停止裁定怎麼救濟?

對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不服者,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上級法院提抗告。

Q9被停止的案子怎麼恢復審理?

他案終結後聲請撤銷停止裁定,法院於他訴訟終結後亦應依職權續行訴訟。

Q10停止期間時效會不會繼續跑?

停止訴訟程序期間依民訴190條時效不進行,但物證記憶會隨時間流失,宜趁早固定證據。

Q11民訴182條停止 vs 182條之2(外國起訴)差在哪?

182條因本國他案先決關係而停;182條之2因同一事件已在外國法院起訴、國際訴訟競合而停。

Q12商標侵權民事案,法院一定會等撤銷商標的行政結果嗎?

不一定。商標法第60條為第2項但書特別法,智財法院得自行認定商標效力,不必然停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款第(五)项(本案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尚未审结,中止诉讼)
德國ZPO § 148(Aussetzung bei Vorgreiflichkeit eines anderen Rechtsstreits)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378(sursis à statuer)
美國Stay of proceedings under the court's inherent power, cf. Landis v. North American Co., 299 U.S. 248 (1936)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中止訴訟程序及撤銷中止之裁定,得為即時抗告。

(0231219 制定)

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命在他訴訟終結以前,中止訴訟程序。   前項規定,於法律關係應由行政官署確定其是否成立者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規定,於法律關係應由法院以外之機關確定其是否成立者準用之。

(0920114 修正)

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立法理由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為避免相互歧異,法院亦得於行政爭訟程序開始後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原條文第二項規定「應由法院以外之機關」,是否包括行政法院,不無爭議,且易被誤會為包括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爰予修正,俾資明確。又其他法律如就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有特別規定者,例如商標法第六十條、專利法第九十四條,自應從其規定,爰增設但書規定,以利適用。

(0190913 制定)

中止訴訟程序及撤銷中止之裁定,得為即時抗告。

(0231219 制定)

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命在他訴訟終結以前,中止訴訟程序。   前項規定,於法律關係應由行政官署確定其是否成立者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規定,於法律關係應由法院以外之機關確定其是否成立者準用之。

(0920114 修正)

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為避免相互歧異,法院亦得於行政爭訟程序開始後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原條文第二項規定「應由法院以外之機關」,是否包括行政法院,不無爭議,且易被誤會為包括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爰予修正,俾資明確。又其他法律如就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有特別規定者,例如商標法第六十條、專利法第九十四條,自應從其規定,爰增設但書規定,以利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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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82 條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8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