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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165 條(聲請回復狀之程序)

  1. 1.因遲誤上訴抗告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為裁判之原法院為之;遲誤其他期間者,向管轄該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之法院為之。
  2. 2.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表明並釋明之。
  3. 3.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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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65條規定回復原狀程序:遲誤上訴抗告期間向原裁判法院、其他期間向管轄法院遞書狀,須釋明遲誤原因與消滅時期,並同時補行訴訟行為。

Q · 聲請回復原狀的書狀要交給哪個法院、要寫什麼?

依民事訴訟法第165條,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者,書狀向為裁判之原法院提出;遲誤其他期間者,向管轄該訴訟行為之法院提出。書狀內必須表明遲誤原因及原因消滅的時點並加以釋明(提出讓法院初步相信的證據)。最關鍵的是第三項:聲請回復原狀時,必須同時補行原本應做的訴訟行為,例如聲請回復原狀的同時就要把上訴狀一併遞出,不能等准了再補。

白話解讀

回復原狀這個制度救命歸救命,但它有一套嚴格的操作規格。搞錯任何一步,理由再充分也會被駁回。三個硬規則你必須記住。第一,遞交對象:如果你遲誤的是上訴或抗告期間,書狀要交給做出判決或裁定的那個法院(原審法院),不是上級法院。遲誤其他期間的,向管轄該訴訟行為的法院提出。交錯法院不只是浪費時間,在 10 天的緊迫期限內,轉送可能直接讓你超期。第二,書狀內容必須寫清楚兩件事:你遲誤的原因是什麼,以及原因是什麼時候消滅的。這兩件事還不是「寫了就好」,你必須「釋明」,就是提出讓法院初步相信的證據。第三,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你聲請回復原狀的同時,必須把遲誤的那個訴訟行為一起補做。聲請延長上訴期限?上訴狀要同時交。光遞聲請書不附上訴狀,法院直接駁回。

法律定性

回復原狀程序,指當事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法定期間後,向法院聲請救濟以回復至未遲誤狀態的程序規範。民事訴訟法第165條規定其三項要件:遞交法院(上訴抗告期間向原裁判法院、其他期間向管轄法院)、書狀表明並釋明遲誤原因及消滅時期、聲請時同時補行原應為之訴訟行為。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聲請回復原狀的書狀要交給哪個法院?

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的,交給做出判決或裁定的原法院;遲誤其他期間的,交給管轄該訴訟行為的法院。交錯法院在10天期限內可能因轉送而超期。

Q2回復原狀書狀裡要寫什麼?

兩件事:遲誤的原因是什麼、原因是什麼時候消滅的,並且要釋明(附上診斷書、災害證明、郵局回執等讓法院初步相信的文件)。

Q3聲請回復原狀要同時做什麼?

同時補行原本遲誤的訴訟行為。聲請回復上訴期間,就要把上訴狀一併遞出,不能等法院准了再補。

Q4什麼叫釋明?跟證明差在哪?

釋明只要讓法院初步相信「應該是真的」即可,門檻低於證明;但仍需提出書面文件,不能只口頭陳述。

Q5回復原狀有期限嗎?

有,準用第164條第1項,原因消滅後10日內。以書狀到達法院日計算,不是寄出日。

Q6書狀交錯法院還來得及補救嗎?

法院間轉送理論上可行但風險極高,轉送往往耗時數日,可能在10天內超期。不確定時兩個法院各遞一份最保險。

Q7光遞回復原狀聲請書、沒附上訴狀會怎樣?

法院會直接駁回。第三項要求同時補行訴訟行為,沒有先聲請再補的兩階段空間。

Q8被告收到對方回復原狀聲請該怎麼檢查?

檢查三個程序要件:是否向正確法院提出、是否表明並釋明原因及消滅時點、是否同時補行訴訟行為,任一欠缺都是駁回事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遲誤其他期間
遞交法院為裁判之原法院(原審法院)管轄該訴訟行為之法院
常見錯誤誤交上級法院導致轉送超期誤判管轄法院
共同要件釋明原因與消滅時期+同時補行訴訟行為釋明原因與消滅時期+同時補行訴訟行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97条(訴訟行為の追完)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73조(소송행위의 추후보완)
🇩🇪 德國ZPO § 233(Wiedereinsetzung in den vorigen Stand)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relevé de forclusion(art. 540)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6(b) / Rule 60(b)(excusable negl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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