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65 條(聲請回復狀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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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65條規定回復原狀程序:遲誤上訴抗告期間向原裁判法院、其他期間向管轄法院遞書狀,須釋明遲誤原因與消滅時期,並同時補行訴訟行為。
Q · 聲請回復原狀的書狀要交給哪個法院、要寫什麼?
向原裁判法院遞書狀,釋明原因並同時補行訴訟行為
依民事訴訟法第165條,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者,書狀向為裁判之原法院提出;遲誤其他期間者,向管轄該訴訟行為之法院提出。書狀內必須表明遲誤原因及原因消滅的時點並加以釋明(提出讓法院初步相信的證據)。最關鍵的是第三項:聲請回復原狀時,必須同時補行原本應做的訴訟行為,例如聲請回復原狀的同時就要把上訴狀一併遞出,不能等准了再補。
深度解讀
回復原狀這個制度救命歸救命,但它有一套嚴格的操作規格。搞錯任何一步,理由再充分也會被駁回。三個硬規則你必須記住。第一,遞交對象:如果你遲誤的是上訴或抗告期間,書狀要交給做出判決或裁定的那個法院(原審法院),不是上級法院。遲誤其他期間的,向管轄該訴訟行為的法院提出。交錯法院不只是浪費時間,在 10 天的緊迫期限內,轉送可能直接讓你超期。第二,書狀內容必須寫清楚兩件事:你遲誤的原因是什麼,以及原因是什麼時候消滅的。這兩件事還不是「寫了就好」,你必須「釋明」,就是提出讓法院初步相信的證據。第三,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你聲請回復原狀的同時,必須把遲誤的那個訴訟行為一起補做。聲請延長上訴期限?上訴狀要同時交。光遞聲請書不附上訴狀,法院直接駁回。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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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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