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28 條(債務人未履行不可代替行為義務之執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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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128 條規範不可代替行為的執行:法院先定履行期間,逾期得處三萬至三十萬元怠金,續不履行可再罰或管收。
Q · 只有他能做的事,他偏不做,法院真的拿他沒辦法嗎?
有辦法。法院可反覆處怠金,續不履行得管收逼他做
依強制執行法第 128 條,對於只有債務人本人能完成(不可代替)的行為,法院先定履行期間;屆期不履行得處三萬至三十萬元怠金,仍不履行可再處怠金或聲請管收(限制人身自由、最長三個月)。怠金與管收是遞進的壓力階梯。但第二項排除夫妻同居判決,第三項則允許交付子女案件直接強制取交。
深度解讀
有些事只有那個人能做,別人代替不了。歌手不開演唱會,畫家不交畫作,前配偶不交出小孩。法院不能叫別人代替他唱歌、畫畫或當他的身分交孩子。但法院也不是束手無策。128 條給了法院兩把逐漸升級的壓力鉗:先是怠金,3 萬到 30 萬,不做就罰。罰了還不做?再罰一次,金額可以累加。罰到最後還是不動?法院可以祭出管收(把人關到管收所,最長三個月)。這套機制的核心是「間接壓迫」:法院沒辦法替你做那件事,但法院可以讓你不做這件事的代價越來越痛。不過,第二項畫了一條特別的紅線:夫妻同居判決不適用這條。法院判了應該同居,但不能用罰錢或關人的方式逼人回家。感情的事,法律的手伸不了那麼長。而第三項則是這條最讓人意外的條款:如果執行名義是命交出子女或被誘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執行名義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非名詞
- 代履行名詞
- 怠金名詞
- 管收名詞
- 直接強制名詞
- 債權人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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