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四 章 關於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
強制執行法
第 128 條
(債務人未履行不可代替行為義務之執行規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依
執行名義
,
債務人
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
非
他人所能
代履行
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
怠金
。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
管收
之。
前項規定,於夫妻同居之判決不適用之。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子女或被誘人者,除適用第一項規定外,得用
直接強制
方式,將該子女或被誘人取交
債權人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31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參與分配 §31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 §45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75
開新分頁
第 四 節 對於船舶及航空器之執行 §114
開新分頁
第 五 節 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 §115
開新分頁
第 六 節 對於公法人財產之執行 §122-1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 §12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關於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12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 §132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141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