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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強制執行法 第 128 條(債務人未履行不可代替行為義務之執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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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2. 2.前項規定,於夫妻同居之判決不適用之。
  3. 3.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子女或被誘人者,除適用第一項規定外,得用直接強制方式,將該子女或被誘人取交債權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128 條規範不可代替行為的執行:法院先定履行期間,逾期得處三萬至三十萬元怠金,續不履行可再罰或管收。

Q · 只有他能做的事,他偏不做,法院真的拿他沒辦法嗎?

有辦法。法院可反覆處怠金,續不履行得管收逼他做

依強制執行法第 128 條,對於只有債務人本人能完成(不可代替)的行為,法院先定履行期間;屆期不履行得處三萬至三十萬元怠金,仍不履行可再處怠金或聲請管收(限制人身自由、最長三個月)。怠金與管收是遞進的壓力階梯。但第二項排除夫妻同居判決,第三項則允許交付子女案件直接強制取交。

深度解讀

有些事只有那個人能做,別人代替不了。歌手不開演唱會,畫家不交畫作,前配偶不交出小孩。法院不能叫別人代替他唱歌、畫畫或當他的身分交孩子。但法院也不是束手無策。128 條給了法院兩把逐漸升級的壓力鉗:先是怠金,3 萬到 30 萬,不做就罰。罰了還不做?再罰一次,金額可以累加。罰到最後還是不動?法院可以祭出管收(把人關到管收所,最長三個月)。這套機制的核心是「間接壓迫」:法院沒辦法替你做那件事,但法院可以讓你不做這件事的代價越來越痛。不過,第二項畫了一條特別的紅線:夫妻同居判決不適用這條。法院判了應該同居,但不能用罰錢或關人的方式逼人回家。感情的事,法律的手伸不了那麼長。而第三項則是這條最讓人意外的條款:如果執行名義是命交出子女或被誘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執行名義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非名詞
  • 代履行名詞
  • 怠金名詞
  • 管收名詞
  • 直接強制名詞
  • 債權人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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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強制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執行法第 128 條規定:「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執行法第 1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制執行法第 1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