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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127 條(可代替行為請求權之執行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執行法院得以債務人之費用,命第三人代為履行。
  2. 前項費用,由執行法院酌定數額,命債務人預行支付或命債權人代為預納,必要時,並得命鑑定人鑑定其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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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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