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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關於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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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127 條
(可代替行為請求權之執行方法)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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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依
執行名義
,
債務人
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執行法院得以債務人之費用,命
第三人
代為履行。
前項費用,由執行法院酌定數額,命債務人預行支付或命
債權人
代為預納,必要時,並得命
鑑定
人鑑定其數額。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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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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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參與分配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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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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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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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對於船舶及航空器之執行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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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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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對於公法人財產之執行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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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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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關於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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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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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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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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