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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強制執行法 第 127 條(可代替行為請求權之執行方法)

  1. 1.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執行法院得以債務人之費用,命第三人代為履行。
  2. 2.前項費用,由執行法院酌定數額,命債務人預行支付或命債權人代為預納,必要時,並得命鑑定人鑑定其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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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27條為代履行規定:判決命對方做可代替行為而他不做時,法院得命第三人代為履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Q · 判決判對方要拆違建、修漏水,他不做怎麼辦?

依強制執行法第127條,當判決命債務人為「可代替行為」(修繕、拆除、清運等別人也能完成的事)而他拒不履行時,債權人可向執行法院聲請命第三人代為履行。費用由執行法院酌定,命債務人預付;債務人不付時債權人得代為預納,事後再向債務人追償,必要時並得命鑑定人鑑定費用數額。

白話解讀

法院判對方要做一件事,他就是不做。拆違建不拆,修漏水不修,蓋圍牆不蓋。你能怎麼辦?等他良心發現?這條給了你一個更狠的選項:你不做?好,法院找別人來做,帳算你頭上。這叫「代履行」。法院會先估一個費用,命債務人預先付錢。如果債務人連錢都不出,債權人可以先代墊,事後再向債務人追討。費用不確定的話,法院還可以請鑑定人來鑑定。整套機制的設計邏輯是:只要這件事「別人也能做」,法院就不會讓你卡在「等對方動手」這個死胡同裡。你的判決不是一張廢紙,它是一張支票,法院負責幫你兌現。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127條規範「代履行」(替代執行),指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為一定可代替行為而不履行時,執行法院得以債務人之費用命第三人代為完成該行為的執行方法,適用範圍以「行為本身得由他人代替完成」為前提,與不可代替行為(第128條)、不作為義務(第129條)形成行為請求權執行的三分體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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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院找人來代做,做壞了算誰的?

法院命第三人代為履行,若施工品質有問題,這是債權人與施工廠商間的問題,非法院責任。實務上法院通常只負責核定費用與發命令,不監督施工品質。因此債權人自己找信譽好的廠商估價、讓法院核定,比被動等法院指派更有保障。內行人提示:對法院找的人沒信心時,可主動向法院推薦廠商並提出報價。

Q2對方沒錢預付代履行費用怎麼辦?

第二項專門處理這問題:債權人可代為預納費用,先出錢讓工程進行,事後再向債務人追討,追討方式包括對其存款、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內行人提示:代墊前先查債務人有無可執行財產,避免墊了錢卻追不回;若確實無財產,應評估代墊金額與損失是否相當。

Q3強制執行法第127條是什麼?

規範代履行:債務人不履行可代替行為時,法院命第三人代為完成,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是讓行為類判決落地的核心執行方法。

Q4什麼是「可代替行為」?

指他人也能完成、且不影響履行目的之行為,如修繕、拆除、清運;只有債務人本人能完成的(一身專屬)則屬不可代替行為,改用第128條。

Q5代履行和怠金、管收差在哪?

代履行(§127)針對可代替行為,找第三人代做收債務人費用;怠金、管收(§128)針對不可代替行為,以金錢與人身壓力逼債務人本人履行。

Q6代履行的費用法律上由誰負擔?

由債務人負擔。法院酌定後命債務人預付,債務人不付時債權人得代為預納,事後再向債務人財產追償。

Q7代履行怎麼聲請?

確認屬可代替行為 → 自備廠商報價單 → 向執行法院具狀聲請命第三人代為履行 → 請求酌定並命債務人預付費用。

Q8代履行費用怎麼算、怎麼核定?

由執行法院酌定數額,債權人附上廠商報價單可加速核定,數額有爭議時法院得命鑑定人鑑定。

Q9債務人不付預納費用怎麼辦?

依第二項由債權人代為預納先讓工程進行,保留單據,事後對債務人存款、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追償。

Q10怎麼確保代墊的費用追得回來?

代墊前先查債務人有無可執行財產,聲請代履行同時聲請假扣押防止脫產,避免墊了錢追不回。

Q11強制執行法127條 vs 128條哪個適用?

看行為能否由他人代替:能代替(拆除、修繕)走127條代履行;不能代替(須本人技藝、本人道歉)走128條怠金管收。

Q12強制執行法127條 vs 129條差在哪?

127條執行「應為一定行為」的作為義務;129條執行「不得為一定行為」的不作為義務,方法是除去違反行為並禁止再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127art_128art_129
義務性質可代替行為(他人能完成)不可代替行為(須本人完成)不作為義務(不得為一定行為)
執行方法命第三人代為履行定期履行+怠金,必要時管收除去其行為+禁止再為,得處怠金
費用負擔債務人負擔,得命預付或債權人代納怠金歸入國庫除去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典型情境拆違建、修漏水、清雜物親自道歉、特定技藝給付拆除越界圍籬後不得再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執行法 第171条(代替執行)
🇰🇷 韓國민사집행법 제260조(대체집행)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81條(替代履行)+民事訴訟法執行編
🇩🇪 德國ZPO § 887(Vertretbare Handlungen / Ersatzvornahme)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222(exécution par un tiers aux frais du débiteur)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70(Enforcing a Judgment for a Specific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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