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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126 條(應交付之物為第三人占有時之執行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應交付之動產、不動產或船舶及航空器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以命令將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得請求交付之權利移轉於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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