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應交付之動產、不動產或船舶及航空器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以命令將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得請求交付之權利移轉於債權人。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126 條規定,應交付之物為第三人占有時,執行法院以命令將債務人對第三人之交付請求權移轉於債權人,免除重新起訴。
Q · 判決要對方還東西,但東西在第三人手上,還要再告一次嗎?
不用。強制執行法 126 條讓法院直接移轉討回權給你
依強制執行法第 126 條,當判決應交付的動產、不動產、船舶或航空器是由第三人占有時,執行法院會以命令將債務人對第三人的「請求交付權利」整包移轉給債權人。債權人因此站上債務人的位置,直接向第三人主張交付;第三人若不交付,債權人可再持該命令對第三人另行聲請強制執行。整個過程不需要對第三人重新起訴或等待新判決。
你打贏了官司,法院判對方要把那台車還你,結果車不在對方手上,在第三個人那裡。你傻眼了:我告的是 A,東西在 B 手上,難道我還要再告一次 B?不用。這條幫你跳過那一步。法院會直接下一道命令,把債務人(A)對那個第三人(B)的「請求交付權利」整包移轉給你。你拿著這道命令,就等於站在 A 的位置上,直接向 B 要東西。如果 B 不給?你可以拿這道命令當基礎,對 B 另外聲請強制執行。整個過程不需要重新起訴,不需要等新的判決。法院一紙命令,權利就搬家了。這種設計的精妙之處在於:它不是去「搶」第三人手上的東西,而是把債務人的法律地位轉讓給你,讓你自己去主張。
強制執行法第 126 條為交付請求權執行的補充規範:當判決應交付的動產、不動產、船舶或航空器由第三人占有時,執行法院得以命令將債務人對第三人之交付請求權移轉於債權人,使債權人取代債務人地位向第三人主張,無須另行起訴。其移轉者僅為債務人之請求權,非直接對第三人財產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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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移轉命令把債務人的請求權轉給你,但第三人如果有自己的合法占有權源(例如有效的租賃契約、質權),他可以依第 15 條提第三人異議之訴來對抗。第三人單純賴著不給且無正當理由時,可持移轉命令對他另行聲請強制執行。
可在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調查,包括命債務人報告財產(強制執行法第 20 條)、向相關機關查詢。債務人拒絕報告或虛偽報告者,法院得處罰鍰。事先知道線索的,直接在聲請狀中寫明可加快處理。
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 126 條,執行法院以移轉命令把債務人對第三人的交付請求權移轉給債權人,債權人因此取代債務人地位向第三人主張,無須對第三人重新起訴或等待新判決。
交付執行的補充規範:標的物在第三人手上時,法院以移轉命令把債務人對第三人的交付請求權轉給債權人。
執行法院將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請求交付權利移轉於債權人之命令,具形成力,債權人因此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張。
判決確定的應交付標的不在債務人手上、而由第三人占有時;本人占有則回到 123、124 條本則。
只移轉債務人對第三人的『交付請求權』,不是直接對第三人財產動手,第三人原有抗辯不消滅。
查明占有第三人身分地址 → 向執行法院遞狀請求依 126 條核發移轉命令 → 命令送達第三人 → 不交付時對第三人另聲請執行。
聲請法院命債務人報告財產(第 20 條)、向監理或地政等機關查詢,拒報虛報得處罰鍰。
持移轉命令對第三人另行聲請強制執行,並備好對抗其占有權源的證據。
通常數週內可核發命令,遠快於對第三人重新起訴的數月至一年。
前者程序中一紙命令、免裁判費、快;後者要另案訴訟、繳裁判費、慢,且須重新證明對第三人之請求權。
| 面向 | 強制執行法126條移轉命令 | 對第三人重新起訴 |
|---|---|---|
| 啟動方式 | 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一紙命令 | 另行提起返還之訴,須繳裁判費 |
| 所需時間 | 數週內可發命令 | 通常數月至一年以上 |
| 移轉客體 | 債務人對第三人之交付請求權 | 需重新證明對第三人之實體請求權 |
| 第三人救濟 | 第三人異議之訴(第15條) | 訴訟中直接抗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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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應交付之動產或不動產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以命令將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得請求交付之權利,移轉於債權人。
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應交付之動產、不動產或船舶及航空器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以命令將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得請求交付之權利移轉於債權人。
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應交付之動產或不動產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以命令將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得請求交付之權利,移轉於債權人。
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應交付之動產、不動產或船舶及航空器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以命令將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得請求交付之權利移轉於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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