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25 條(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方法之準用)
關於動產、不動產執行之規定,於前二條情形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125 條規定,動產、不動產執行的相關規定,於第 123、124 條交付執行時準用,補足程序細節依據。
Q · 判決要對方交還房子或動產,但前兩條沒寫到的程序細節怎麼辦?
依強制執行法第 125 條,第 123 條(交付動產)、第 124 條(交付不動產)未規定的程序細節,準用一般動產、不動產執行的規定。也就是搜索、強制開啟、造冊保管、搬遷費用負擔等,雖未寫在交付執行條文裡,仍可援引查封拍賣章節的規則辦理;但「準用」須性質相同,法院會就個案調整適用。
白話解讀
法院判你贏了,對方要把東西還你,但他就是不還。前兩條(第123條和第124條)分別處理了動產(車子、機器、貨物)和不動產(房子、土地、船舶、航空器)的強制交付方式。這條做的事情很簡單但很關鍵:它把原本用在「查封拍賣」那套動產和不動產的執行規則,整包搬過來給「交付」這個場景用。為什麼這很重要?因為交付執行的現場會遇到各種狀況,債務人把東西藏起來怎麼辦、搬遷費用誰出、執行時間限制、第三人阻撓怎麼處理,這些細節在第123、124條裡沒寫,但動產和不動產執行的章節裡全部都有。這條就是那座橋,讓你不用在法條的縫隙裡找不到依據。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 125 條為交付執行的準用條款,規定第 123、124 條(動產、不動產交付執行)未規定之程序事項,準用一般動產、不動產執行之規定,藉以補足交付執行在搜索、強制開啟、保管、費用等細節上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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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強制執行法第 125 條是什麼?▾
交付執行的準用條款,把動產、不動產執行規定搬來補第 123、124 條的程序空隙。
Q2準用和適用差在哪?▾
適用是原樣套用,準用是性質相同處比照、性質不同處調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pplies | junyong |
|---|---|---|
| 適用方式 | 原樣直接套用,不調整 | 比照辦理,性質不合處調整 |
| 查封程序 | 完整走查封拍賣程序 | 交付執行不需完整查封,僅借搜索、保管等規定 |
| 爭議空間 | 明確 | 「能否準用」常生實務爭議,得依第 12 條聲明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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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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