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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強制執行法 第 124 條(交付不動產之執行方法)

  1. 1.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不動產而不交出者,執行法院得解除債務人之占有,使歸債權人占有。如債務人於解除占有後,復即占有該不動產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再為執行。
  2. 2.前項再為執行,應徵執行費
  3. 3.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船舶、航空器或在建造中之船舶而不交出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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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24條規定,債務人不交出不動產時,法院得解除其占有交還債權人;被趕走後又搬回的,可聲請再為執行,無次數限制。

Q · 對方被法院趕走後又搬回去,我還要重新告一次嗎?

依強制執行法第124條第1項後段,債務人於解除占有後又回來占有該不動產,債權人不需重新起訴,憑原執行名義直接聲請法院再為執行即可,且無次數限制。同條第2項規定再為執行應另徵執行費,這筆費用最終可列入執行費用向債務人追償,等於對方每賴一次成本就疊加一次。

白話解讀

你打贏了官司,法院判對方把房子還你,但對方就是賴著不走。這時候法院不是再寫一張催告函叫他乖乖搬,而是直接派人進去,把他的鎖換掉、把他的東西清出來,然後把鑰匙交到你手上。這叫「解除占有」,是整個強制執行程序裡最有物理力道的動作之一。但真正讓這條變得兇狠的是後半段:如果對方被趕出去之後又偷偷搬回來,你不用重新告一次,直接聲請法院再來一趟。對方每賴一次,你就讓法院來一次,而且每次的執行費由對方的行為自己「賺」來的。這條的設計邏輯很明確:判決不是建議,是命令。你不走,法院替你走。你走了又回來,法院再來一次。沒有第三次機會的問題,因為你可以無限次聲請。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124條為交付不動產之強制執行方法,規範執行名義命債務人交出不動產而不交出時,執行法院得解除其占有並使債權人取得占有;債務人於解除占有後復行占有者,得聲請再為執行,再為執行應徵執行費,並準用於船舶、航空器及建造中船舶之交付。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交付不動產強制執行怎麼聲請?

憑確定判決等執行名義向不動產所在地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法院指定日期到場解除占有並交付債權人。

Q2對方解除占有後又搬回來怎麼辦?

直接聲請再為執行,不需重新起訴,無次數限制,但每次再執行另徵執行費。

Q3再為執行的執行費誰負擔?

債權人先墊付,依法可列入執行費用向債務人追償。

Q4執行當天對方不在場可以執行嗎?

可以,債務人經合法通知後不到場,執行照常進行,物品清點搬出、換鎖、交付占有。

Q5本條也適用船舶、飛機嗎?

適用,第3項明定船舶、航空器及建造中船舶之交出準用前二項規定。

Q6債務人在執行前把房子租給第三人怎麼辦?

訴訟繫屬後成立的租約多被認定惡意規避,第三人不受保護仍可解除占有;租約早於訴訟則可能須另對第三人起訴。

Q7有什麼方法能阻止這個執行?

原則上判決確定後幾乎無法阻止,唯一途徑是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須有消滅或妨礙請求之事由。

Q8被解除占有後又偷搬回去有刑責嗎?

可能觸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占罪,除民事再為執行外另負刑事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_a_labeloption_aoption_b_labeloption_b
執行標的第123條 交付動產汽車、機器、貴重物品等動產的取交第124條 交付不動產房屋、土地、船舶、航空器的解除占有與交付
復占有的處理第123條 交付動產動產取交後一般已脫離債務人管領第124條 交付不動產明文允許解除占有後復占有者聲請再為執行,無次數限制
再為執行費用第123條 交付動產無對應再為執行費規定第124條 交付不動產第2項明定再為執行應另徵執行費,得向債務人追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執行法 第168条(不動産の引渡し等の強制執行)
🇰🇷 韓國민사집행법 제258조(부동산 등의 인도청구의 집행)
🇨🇳 中國民事诉讼法 执行程序(强制迁出房屋、退出土地)
🇩🇪 德國ZPO § 885(Herausgabe von Grundstücken; Räumung)
🇫🇷 法國Code des procédures civiles d'exécution, art. L411-1 et s.(expulsion)
🇺🇸 美國Fed. R. Civ. P. 70 + writ of possession(specific-act judgment enforcem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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