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23 條(交付動產之執行方法)
- 1.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付一定之動產而不交付者,執行法院得將該動產取交債權人。
- 2.債務人應交付之物為書據、印章或其他相類之憑證而依前項規定執行無效果者,得準用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強制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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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23條:債務人不交付動產,執行法院得直接取交債權人;憑證類取交無效果時,準用怠金規定間接強制。
Q · 打贏官司對方還是不還東西,可以怎麼辦?
依強制執行法第123條第一項,債務人經判決等執行名義命交付動產卻不交付時,執行法院得派員直接將該動產取交債權人。第二項則針對書據、印章等憑證類動產,若直接取交無效果,得準用第121條、第128條第1項,改以怠金(按日或按次處罰)間接逼迫債務人交出。重點是:判決確定後不會自動實現,債權人必須主動聲請強制執行並繳納執行費。
白話解讀
官司打贏了,法院判對方要把東西還你。對方就是不還。然後呢?很多人到這一步就卡住了,手上拿著一張判決書,以為法院會自動幫你處理,結果什麼都沒發生。123條就是你從「贏了判決」跨到「拿回東西」的那座橋。你必須主動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派人直接去把東西從對方手上取走,交給你。聽起來簡單?第二項才是暗藏殺機的地方:如果對方該交的是印章、權狀、借據這類憑證,法院跑去拿卻找不到或拿不到,這時可以改用間接強制,對方每拖一天就罰一筆怠金,罰到他交出來為止。印章和權狀不像一台冰箱可以搬走,它體積小、容易藏、對方咬死說找不到你也沒辦法。所以法律給了你另一條路:用錢逼他交。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123條為交付動產之執行方法規範:第一項採直接強制,由執行法院將應交付之動產取交債權人;第二項針對書據、印章等難以直接取得的憑證類動產,於直接取交無效果時準用間接強制(怠金)方法,構成動產交付執行的雙層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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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對方不還東西,法院會主動幫我拿回來嗎?▾
不會。你必須拿確定判決主動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才會派員取交。
Q2強制執行法123條怎麼用?▾
判決確定後向債務人所在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繳執行費,由執行人員直接取交動產。
Q3對方說印章、權狀不見了不交怎麼辦?▾
適用第二項,準用怠金規定,按日或按次處罰逼他交出。
Q4聲請強制執行要花多少錢?▾
執行費為請求標的金額的千分之八,無法估價者由法院酌定。
Q5交付動產執行要多久?▾
從聲請到實際執行通常一到三個月,視法院排程與案件複雜度。
Q6東西已經被對方賣掉或毀損怎麼辦?▾
轉向損害賠償(強制執行法第131條),不必從頭再告。
Q7交付動產和交付不動產的執行方法一樣嗎?▾
不同。動產適用第123條取交,不動產適用第124條解除占有。
Q8聲請時可以一起聲請搜索對方住所嗎?▾
可以,依第77條一併聲請搜索,避免執行人員到場被一句『不在』打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aspect | direct_delivery_para1 | indirect_coercion_para2 |
|---|---|---|
| 適用標的 | 一般動產(家電、車輛、特定物等) | 書據、印章、權狀等憑證類動產 |
| 執行方法 | 執行法院直接將動產取交債權人 | 準用第121、128條第1項,以怠金按日或按次處罰 |
| 啟動前提 | 執行名義命交付動產而不交付 | 依第一項直接取交無效果 |
| 對債務人干預 | 對物不對人,干預最小 | 經濟壓力,由債務人自行決定是否交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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