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22-4 條(非公用財產等之執行)
債務人管有之非公用財產及不屬於前條第一項之公用財產,仍得為強制執行,不受國有財產法、土地法及其他法令有關處分規定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之4規定,債務人管有的非公用財產,以及非屬推行公務必需的公用財產,仍可強制執行,且不受國有財產法、土地法處分規定限制。
Q · 告贏政府卻拿不到錢?政府的財產到底能不能執行?
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之4,債務人(政府或公法人)管有的非公用財產,以及不屬於第122條之3第一項「推行公務所必需」的公用財產,仍得為強制執行,且不受國有財產法、土地法及其他法令有關處分規定的限制。也就是說,法院拍賣政府的閒置土地,跟拍賣私人房產一樣直接,不必先走報請上級核准、議會同意等行政程序。
白話解讀
上一條(122條之3)像一面盾,擋住了債權人對政府公用財產的執行。這一條就是盾上面的裂縫。它直接點名:非公用財產,以及不屬於「推行公務必需」或「移轉違反公共利益」的公用財產,債權人照樣可以強制執行。更狠的是後半句:「不受國有財產法、土地法及其他法令有關處分規定之限制。」這句話的殺傷力很多人沒看懂。正常情況下,政府要處分(賣掉、移轉)國有財產,得走一大套行政程序:報上級核准、鑑價、公開標售、議會同意。這些程序在強制執行面前全部失效。法院拍賣政府的非公用財產,跟拍賣你家隔壁那棟房子一樣直接。這條存在的意義很明確:政府不能一邊欠錢不還,一邊用行政程序的繁瑣來拖延執行。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之4為對公法人(政府機關)強制執行的「開門條款」,與第122條之3的「禁止條款」互為表裡。其規範政府管有的非公用財產,以及非屬推行公務必需的公用財產,仍屬可供強制執行的標的,且明文排除國有財產法、土地法等對處分公有財產所設的行政程序限制,使司法裁判的執行力得以穿透行政管理障礙。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之4是什麼?▾
規定政府的非公用財產仍可被法院查封拍賣,是對公法人執行的開門條款。
Q2政府的財產可以強制執行嗎?▾
非公用財產可以;推行公務必需的公用財產不行(第122條之3)。
Q3什麼是非公用財產?▾
政府名下非供公務或公共使用的財產,例如閒置土地、空置宿舍。
Q4為什麼不受國有財產法限制?▾
排除的是行政核准程序障礙,讓判決執行不被行政程序拖延。
Q5怎麼查政府有哪些非公用財產?▾
在執行聲請狀請法院函查財產清冊,並自查國產署閒置不動產公告。
Q6政府會不會把財產改列公用來逃避?▾
會,但無實質理由的變更可主張為規避執行的脫產行為。
Q7第122條之4和第122條之3差在哪?▾
之3是禁止執行公用財產,之4是反面開放非公用財產執行。
Q8拍賣會不會被低價賤賣?▾
不會,仍須依強制執行法鑑價、公告、底價程序,排除的只是行政核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