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22-4 條(非公用財產等之執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債務人管有之非公用財產及不屬於前條第一項之公用財產,仍得為強制執行,不受國有財產法、土地法及其他法令有關處分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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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債務人管有之📌非公用財產」及不屬於前條第一項之公用財產,仍✅得為強制執行,不受國有財產法、土地法及其他法令有關處分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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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管有之非公用財產及不屬於前條第一項之公用財產,仍得為強制執行,不受國有財產法、土地法及其他法令有關處分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