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22-3 條(公用財產執行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債務人管有之公用財產,為其推行公務所必需或其移轉違反公共利益者,債權人不得為強制執行。
- 關於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有疑問時,應詢問債務人之意見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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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債務人管有之📌公用財產」,為其推行公務所必需或其移轉違反公共利益者,債權人🙅♂️不得為強制執行。
II 關於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有疑問時,應詢問債務人之意見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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