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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強制執行法 第 129 條(債務人未履行不作為義務之執行規定)

  1. 1.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容忍他人之行為,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者,債務人不履行時,執行法院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仍不履行時,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2. 2.前項情形,於必要時,並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之費用,除去其行為之結果。
  3. 3.依前項規定執行後,債務人復行違反時,執行法院得依聲請再為執行。
  4. 4.前項再為執行,應徵執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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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29條規定,債務人違反容忍或不作為義務,法院得處3萬至30萬元怠金,仍不履行得再罰或管收,並得以其費用除去行為結果。

Q · 對方違反法院的禁止命令又再犯,我能怎麼辦?

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債務人不履行容忍或不作為義務時,執行法院得處3萬至30萬元怠金,仍不履行得再處怠金或管收(第1項);必要時得因債權人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除去其行為結果,例如拆除違建(第2項);執行後復行違反,得依聲請再為執行(第3項),但再為執行應另徵執行費(第4項)。這形成一個只要持續違反就不會停止的壓力循環。

白話解讀

法院說:不准你做某件事。不准蓋那棟違建,不准靠近前任,不准繼續排放廢水,不准播放那首侵權音樂。或者法院說:你必須容忍某件事。容忍鄰居通行你的土地,容忍管委會進入你的屋頂修繕。結果你照做那件被禁止的事,或者你拒絕容忍。法院怎麼辦?129 條是法院手上的四層壓力結構。第一層:怠金,3 萬到 30 萬。第二層:再罰怠金,或者直接管收。第三層:你造成的結果,法院可以找人拆掉、清除、恢復原狀,費用你出。第四層:你拆完之後又蓋回來?法院可以再執行一次,而且每次再執行都要再收你一次執行費。這四層設計讓違反者面對的不是一次性的懲罰,而是一個只要你繼續違反就永遠不會停止的壓力循環。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129條規範「容忍義務」與「不作為義務」之強制執行方法,採間接強制(怠金、管收)併行除去行為結果與反覆再執行機制,是法院對禁止命令類判決賦予實效的核心程序工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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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院判了不准對方做某件事,對方又做了,我該先報警還是先聲請執行?

看行為性質。若違反同時構成犯罪(如違反保護令為家暴法第61條之罪),先報警處理緊急狀況;若是民事不作為義務違反(如又蓋回違建),向執行法院聲請依第129條處罰。兩條路可同時走,報警紀錄本身也是聲請怠金的有力證據。

Q2怠金和損害賠償可以同時要嗎?

可以。怠金是逼對方停止違反的強制手段,不是賠償;違反所造成的損害可另依民法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請求賠償。兩者性質、目的不同,互不排斥。對方被多次處怠金仍違反的紀錄,更是日後證明其故意的最佳證據。

Q3第四項說再執行要另收執行費,這筆錢誰出?

執行費原則由債權人先預繳,最終由債務人負擔,可於程序中聲請命債務人支付。實務上很多人不知反覆再執行會累積執行費;若對方確實無財產可追償,有時一次性和解的總成本反而低於反覆執行。

Q4強制執行法第129條是什麼?

規範容忍義務與不作為義務之強制執行方法,以怠金、管收、除去結果、再為執行四層機制賦予禁止命令實效。

Q5怠金和罰金、罰款有什麼不同?

怠金是逼未來履行的間接強制手段、得反覆課處;罰金是刑罰、罰款是行政罰,懲罰過去行為,性質目的都不同。

Q6什麼是不作為義務、容忍義務?

不作為義務是「不准做某事」(如不得排放廢水);容忍義務是「必須忍受某事」(如容忍鄰地通行)。

Q7管收是什麼?會被關多久?

管收是拘束債務人人身自由促其履行的最後手段,須先經怠金未果並符合法定要件,依強制執行法第22條等規定辦理。

Q8對方違反法院禁止命令怎麼聲請執行?

蒐證(照片、影片、公證、證言)→ 向執行法院聲請處怠金,同時聲請除去行為結果 → 對方再犯再聲請。

Q9怎麼聲請拆除對方的違建?

依第2項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除去行為結果,由第三人施作,債權人須先預繳費用、終由債務人負擔。

Q10再為執行的執行費要多少、誰先出?

每次再為執行另徵執行費,原則由債權人先預繳、終由債務人負擔,可聲請命債務人支付。

Q11怎麼證明對方又違反了?

持續監控蒐證:定期拍照存證、公證、第三人證言、報警紀錄,作為每次再聲請的依據。

Q12違反保護令該走129條還是家暴法61條?

兩者併行:違反保護令同時是家暴法第61條之罪(刑事報警),在民事執行層面129條的怠金管收也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127art128art129
義務性質可代替行為不可代替行為容忍/不作為義務
主要手段命第三人代為、費用債務人出怠金、管收怠金、管收+除去結果+再為執行
反覆執行一次完成視情形復行違反得再為執行(核心特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執行法 第172条(間接強制)
🇰🇷 韓國민사집행법 제261조(간접강제)
🇨🇳 中國民事诉讼法 强制执行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应间接强制)
🇩🇪 德國ZPO § 890(Erzwingung von Unterlassungen und Duldungen — Ordnungsgeld/Ordnungshaft)
🇫🇷 法國Code des procédures civiles d'exécution art. L131-1 et s.(astreinte)
🇺🇸 美國Civil contempt(藐視法庭)— 法院對違反禁制令(injunction)者得課 coercive fines 或拘禁,非單一成文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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