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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秘台廳(一)字第 01481 號
要旨
禁止債務人使用某公司印鑑章,執行法院函囑有關機關協助,管制使債務人為此使用行為,是為實施強制執行方法之一種
全文內容
按本件執行名義之假處分裁定,係禁止債務人張○○使用大華晚報社股份有限公司之印鑑章,為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之執行名義。如債務人不履行時,執行法院固得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予以拘提管收或處以過怠金,惟僅能收間接執行之效果,尚難達有效禁止債務人為使用之直接效果。則執行法院為貫徹其強制執行之效果,函囑有關機關協助,管制債務人為此使用行為,是為實施強制執行方法之一種,受囑託之地政機關,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宜儘量給與協助。如認協助執行確有困難時,亦宜速將其事由函知執行法院,俾能及時為其他有效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