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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06788 號
要旨
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工程完竣翌日起十日申請複勘,而於開始興工改良之前填具申請書報備,並經臺灣省基隆市政府工務局同意核備有案,得否准其補行申請複勘疑義
全文內容
按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本文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為前條之改良『應』依左列規定申請驗證登記‥‥‥」及同項第一款規定:「於開始興工改良前,填具申請書,向工務 (建設) 機關申請查驗,並於工程完竣翌日起十日內申請復勘,在申請查驗前已改良者,不予受理。」本件土地所有權人未依前開規定於工程完竣翌日起十日申請複勘,而於開始興工改良之前填具申請書報備,並經臺灣省基隆市政府工務局同意核備有案,得否准其補行申請複勘疑義,法規規定似甚明確。惟其中所謂「並於工程完竣翌日起『十日』內申請複勘」之文義,究係強制規定抑訓示規定,宜請貴部參酌該立法意旨確認之;如認係訓示規定,則似非不得嗣後補正;如認係強制規,亦宜請 貴部 (內政部) 參酌有關法定期間回復原狀之法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五條及本部研訂陳報行政院審議通過之「行政程序法草案」第五十一條參照) ,依具體個案情形,本於職權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