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的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進行土地改良之前,需要先填寫申請書並向所在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驗證。主管機關會派員實地勘查改良工程的開始或完竣情形。之後,改良土地的費用會由主管機關核定,並發給土地改良費用證明,通知地政機關及稅捐稽徵機關。而該條也提到,在實施建築管理的地區,進行建築基地改良時,可以併同雜項執照申請驗證,並發給證明。 參考資料: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內政部。https://laws.moi.gov.tw/FLAW/FLAWDOC0201.aspx?lsid=FL01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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