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關於地方法院假扣押之基地,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申請建築基地改良驗證登記,工務 (建設) 機關可否受理疑義
主旨
關於地方法院假扣押之基地,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申請建築基地改良驗證登記,工務 (建設) 機關可否受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台 (87) 內地字第八七○四九九五號函。 二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 (87) 秘台廳民二字第○九九八二號函略以:「 (一) 、按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來函所述地方法院假扣押之基地,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申請建築基地改良驗證登記,工務 (建設) 機關可否受理一節,自以受理驗證登記是否違反前開規定而定,如未違反前開規定,似尚非不得為之;如與前開規定有違,則不得為之。 (二) 前開意見僅供參考,如有具體事件,仍應由承辦法官依職權認定之。」 三 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