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經地方法院假扣押之基地,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規定申請建築基地改良驗證登記,工務 (建設) 機關可否受理一節,自以受理驗證登記是否違反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而定
全文內容
一 按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來函所述地方法院假扣押之基地,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申請建築基地改良驗證登記,工務 (建設) 機關可否受理一節,自以受理驗證登記是否違反前開規定而定,如未違反前開規定,似尚非不得為之;如與前開規定有違,則不得為之。 二 前開意見僅供參考,如有具體事件,仍應由承辦法官依職權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