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山坡地開發建築申請核發改良土地費用證明,仍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12條有關規定辦理
要旨
山坡地開發建築申請核發改良土地費用證明,仍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12條有關規定辦理
要旨
山坡地開發建築申請核發改良土地費用證明,仍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12條有關規定辦理
內容
查「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規定申請驗證登記。復查同條第2項規定『在實施建築管理之地區,建築基地改良得併同雜項執照申請驗證,並按宗發給證明。』其所稱『併同』係指土地所有權人得同時併案申請雜項執照與改良土地驗證登記。但改良土地驗證程序仍應依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前經本部84年4月8日台84內地字第8405067號函釋有案。本案土地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取得相關核可文件,尚未辦理變更編定,仍應依本部上開函釋規定申請核發改良土地費用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