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地方法院假扣押之基地,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申請建築基地改良驗證登記,工務(建設)機關可否受理宜洽管轄法院認定
要旨
地方法院假扣押之基地,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申請建築基地改良驗證登記,工務(建設)機關可否受理宜洽管轄法院認定
要旨
地方法院假扣押之基地,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申請建築基地改良驗證登記,工務(建設)機關可否受理宜洽管轄法院認定
內容
案准法務部87年5月26日法87律決字第019418號函復以:「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處87年5月20日87秘台廳民二字第09982號函略以:『(一)按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來函所述地方法院假扣押之基地,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申請建築基地改良驗證登記,工務(建築)機關可否受理一節,自以受理驗證登記是否違反前開規定而定,如未違反前開規定,似尚非不得為之;如與前開規定有違,則不為之。(二)前開意見僅供參考,如有具體事件,仍應由承辦法官依職權認定之。』」本部同意法務部函轉司法院秘書長上開函意見。是以,地方法院假扣押之基地,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申請建築基地改良驗證登記,工務(建設)機關得否受理,請就具體事件洽管轄法院承辦法官依職權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