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改良土地,指左列各款而言。 一、建築基地改良:包括整平或填挖基地、水土保持、埋設管道、修築駁嵌、開挖水溝、舖築道路等。 二、農地改良:包括耕地整理、水土保持、土壤改良及修築農路、灌溉、排水、防風、防砂、堤防等設施。 三、其他用地開發所為之土地改良。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了改良土地的定義,包括建築基地改良、農地改良和其他用地開發所為的土地改良。建築基地改良包括整平或填挖基地、水土保持、埋設管道、修築駁嵌、開挖水溝、舖築道路等。農地改良包括耕地整理、水土保持、土壤改良及修築農路、灌溉、排水、防風、防砂、堤防等設施。其他用地開發所為之土地改良則是指非建築基地或農地,進行其他開發活動所進行的土地改良。參考資料中的一個例子是農地改良包括耕地整理、灌溉、防風、堤防等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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