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改良土地項目之適用認定
要旨
改良土地項目之適用認定
要旨
改良土地項目之適用認定
內容
關於下列改良土地項目適用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者釋示如次:
(一)污水下水道、雨水下水道、電信、電力、自來水、天然瓦斯等設施之管道部分適用第1款建築基地改良之埋設管道。
(二)路燈適用第1款建築基地改良之舖築道路。
(三)依下水道法第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可容納500人以上居住或總計興建100住戶以上之新開發社區,應設專用下水道,且其建設費依建設基地及樓地板面積計算分擔之。污水處理廠屬污水下水道系統之一環,為公共設施項目之一,且為必要之設施,應列為開發成本。適用第3款其他用地開發所為之土地改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