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徵收或照價收買之土地,以現金搭發土地債券補償地價者,主管機關應按土地所有權人所得現金及債券數額比例計算承租人應領之補償,並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代為扣交。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當以現金搭發土地債券來補償土地所有權人時,主管機關應根據土地所有權人所得到的現金與債券的比例計算出承租人應該得到的補償金額,同時扣除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在這種情況下,主管機關應代為扣交補償金額。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土地承租人能夠在土地被徵收或收買時獲得公平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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