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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第 11 條(耕地徵收承租人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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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法徵收或照價收買之土地為出租耕地時,除由政府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外,並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以所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租人。
  2. 2.前項補償承租人之地價,應由主管機關於發放補償或依法提存時,代為扣交。
  3. 3.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撥用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補償承租人;所需經費,由原管理機關負擔。但為無償撥用者,補償費用,由需地機關負擔。

深度解讀

平均地權條例第 11 條是關於耕地徵收承租人的補償規定。根據該條第一項,當土地被徵收或照價收買後用作出租耕地時,除了政府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的費用和尚未收穫的農作物之外,土地所有權人應以所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的三分之一,補償給耕地承租人。第二項則指出補償地價應由主管機關在補償發放或依法提存時代為扣交。第三項則規定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撥用時,適用前兩項的補償規定,補償費用由原管理機關負擔,但若是無償撥用的情況下,補償費用則由需地機關負擔。 根據內政部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臺(八三)內地字第八三○九三○一號函釋以及財政部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臺財稅字第八四一六○七八六四號函釋,司法院判決書指出被徵收土地已免徵土地增值稅,實際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0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2 則

立法沿革 6 版

  • 徵收名詞
  • 照價收買名詞
  • 農作改良物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土地增值稅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提存名詞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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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第 11 條規定:「依法徵收或照價收買之土地為出租耕地時,除由政府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平均地權條例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