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法徵收出租耕地時有關耕地承租人之補償費計算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3 年 07 月 25 日

要旨

依法徵收出租耕地時有關耕地承租人之補償費計算

要旨

依法徵收出租耕地時有關耕地承租人之補償費計算

內容

查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依法徵收或照價收買之土地為出租耕地時,…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以所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租人。」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規定「依本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扣除之土地增值稅,以被徵收或照價收買實際應繳之土地增值稅為準。」而被徵收土地既已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實際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額為零,是以依法徵收之土地為出租耕地時,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以所得之補償地價之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租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法徵收出租耕地時有關耕地承租人之補償費計算由內政部於民國 83 年 07 月 25 日發布,要旨:依法徵收出租耕地時有關耕地承租人之補償費計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